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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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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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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19-00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
(十六)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的事项; (九)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
|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金红利与当 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金红利与当 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 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 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 计算。 (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
|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公司将于2019年2月11日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正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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