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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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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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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19-00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事项;
(九)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金红利与当
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金红利与当
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
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
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
计算。
(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公司将于2019年2月11日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正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