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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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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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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1-0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5 月31 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35,705 万份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 年4 月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4、005、006 号)。

2021 年4 月28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 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10、018 号)。

2021 年5 月7 日,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21 号)。

2021 年5 月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意见;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

  • 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22、023、024 号)。

    •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 1、经董事会核查,新湖中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经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5 月31 日

  • 2、首次授予数量:35,705 万份

  • 3、首次授予人数:490 人

  •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3.10 元/股

  • 5、股票来源:向授予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5 年。行权安排如

下:

行权 行权安排 有效期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12 个月 50%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12 个月 50%

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新湖中宝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新湖中宝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新湖 中宝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新湖中宝所有,新湖中宝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授予数量(万份)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1 林俊波 董事长 360 0.96 0.04
2 叶正猛 副董事长 360 0.96 0.04
3 黄芳 董事 360 0.96 0.04
4 赵伟卿 总裁 360 0.96 0.04
5 潘孝娜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360 0.96 0.04
6 虞迪锋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360 0.96 0.04
小计 2,160 5.73 0.25
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484 人) 33,545 88.97 3.90
合计 35,705 94.70 4.15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股票期 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 就。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5 月31 日。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授予 权益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5 月3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3.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5,705 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授予股票期权35,705万份(不含预留部分), 授予日股票价格为3.15元,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化,则

未来几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 期权份数(万份)17,852.50 授予日期权公允价值(万元)期权剩余期限(年)4,427.441.50 2021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2,582.67 1,844.76 -
第二个行权期 17,852.50 5,797.06 2.50 1,690.81 2,898.53 1,207.72
合计 35,705.00 10,224.49 / 4,273.48 4,743.29 1,207.72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 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6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