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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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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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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8-036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新湖债”回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特别提示

回售代码:100928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8 年6 月26 日至6 月28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7 月23 日

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406,以下简称:“15 新 湖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 2.15 新湖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 年

  3. 6 月26 日至6 月28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新湖债申报回 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15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 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 3.15 新湖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

  5. 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1

  • 4.本公告仅对15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新湖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 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 新

  • 湖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2018 年7 月23 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 3、债券代码:122406

  •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 亿元

  • 5、债券期限:5 年

  •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 3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 月23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 月2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 10、回售条款:15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 新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 年付息日按照100 元/张的价格回售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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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 年8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

  •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三、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8 年6 月26 日至6 月28 日。

四、 申报回售的程序

  1. 申报回售的15 新湖债持有人应在2018 年6 月26 日至6 月28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 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 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 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 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15 新湖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本次回售。15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 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1. 对15 新湖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

日(2018 年7 月23 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交割。

五、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3

时间 内容
2018 年6 月25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8 年6 月2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8 年6 月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8 年6 月26 日至6 月28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年6月30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2018 年7 月23 日
(2018 年付息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
新湖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8 年7 月23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六、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 格。

2.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5 新湖债(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 元(税 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5 新湖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5 新湖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 新湖 债(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 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 到帐日(2018 年7 月23 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 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 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 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 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七、 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 1、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中心2 号楼10 层

联系人:魏瑨

电话:010-59312983

传真:010-5931270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6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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