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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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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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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7-09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内容:(1)公司拟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哈高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哈高科以15,000 万 元作价受让公司所持有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韵 控股”)45%的全部股权。

●过去12 个月,除经审议的相互提供担保及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接 受哈高科防水工程施工服务的交易5 笔,累计交易金额725.78 万 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其他部门批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 年9 月10 日以书面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等发出通知,会议于2017 年9 月13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 名,实到董事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 联董事林俊波、叶正猛、赵伟卿、黄芳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主要内容

1 / 9

公司拟与哈高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哈高科以15,000 万元 作价受让公司所持有的浩韵控股 45%的全部股权。

  • 2、哈高科与本公司同受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新湖集团”)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过去12 个月,公司与新湖集团、哈高科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联方介绍

  • 1、关联关系:哈高科与本公司同受新湖集团控制。

  • 2、基本情况

名称: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098)

注册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 路集中区天平路2 号

法定代表人:杨登瑞

成立时间:1994 年3 月

注册资本:361,263,565 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 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哈高科前十大股东明细如

下: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8
国金证券-工商银行-国金工银量化恒盛精选D 类50 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49
杨爱华 1.91

2 / 9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盛通精选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A 类1期
1.42
朱丽萍 1.14
刘亚军 0.98
张寿清 0.79
李虹 0.78
交通银行-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0.76
张宇 0.66

根据哈高科《2016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2016 年末,哈高科资产总额111,935.2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72,746.60 万元,2016 年1-12 月主营业务收入 25,424.3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7.73 万元;截 至2017 年6 月末,哈高科资产总额110,293.32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70,967.04 万元,2017 年1-6 月主营业务收入 6,454.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78.45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登云路380 号

成立日期:2008 年10 月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

注册资本:109,090,909 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理财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 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汽车销售。

股权结构:钱浩强、方燕萍和本公司分别持有浩韵控股 3 / 9

52.25%、2.75%、45%的股权。

2、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3、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5040 号):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浩韵控股总资产26,576.66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844.27 万元,2016 年1-12 月实现营 业收入21,672.6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8.35 万 元;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浩韵控股总资产30,661.28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44.49 万元,2017 年1-6 月实现营业收 入12,436.0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0.22 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

1、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出具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拟 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0899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 定。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浩韵控股)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6 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 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为收益法 和资产基础法。

公司董事会已对此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机构具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与本公司及哈高科不存在关联关系,所出具的评估 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2、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采用收益法评估,评 估后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400.00万元,较合并口径经 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4,644.49万元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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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5.51万元,评估增值率93.93%。较单体口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账面值15,818.45 万元评估增值12,581.55 万元,评估增值率 79.54% 。即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8,400.00万元。

3、具体评估情况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单体口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 总资产评估值38,350.40 万元,总负债评估值22,720.38 万元,净 资产评估值15,630.02 万元,评估减值188.43 万元,减值率 1.19%。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净值 评估值 增减额 增减率%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13,347.84
13,347.8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00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4,900.00
24,669.84

-230.16

-0.92
固定资产 27.68
32.39

4.71

17.02
无形资产
0.33

0.33

资产总计 38,575.52
38,350.40

-225.12

-0.58
流动负债 22,720.38
22,720.38


非流动负债 36.70 -36.70
-100.00
负债总计 22,757.08
22,720.38

-36.70

-0.16
净资产 15,818.45
15,630.02

-188.43

-1.19

2)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被评估单位 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8,400.00 万元,较合并口径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账面值14,644.49 万元评估增值13,755.51 万元,评估增值率 93.93%。较单体口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账面值15,818.45 万元评估 5 / 9

增值12,581.55 万元,评估增值率79.54%。

3)评估结论的选取

收益法评估结果为28,400.00 万元,单体口径资产基础法评估 结果为15,630.02 万元,差异金额12,769.98 万元,以收益法评估 值为基数计算差异率44.96%。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两种评估方法考虑 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 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 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2)由于收益法在评 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内账外资产,同时也考虑 了如企业拥有的商誉、稳定客户资源、销售网络、销售管理优秀人 力资源等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未能在资产 基础法中予以体现,因此造成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的评估 结果。

基于上述差异原因,综合考虑了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因素的收益法更能体现被评估单位为股东带来的价值,因此,本次 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4、根据浩韵控股与本公司2015年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本公司 以现金人民币15,000万元认购浩韵控股股权,增资完成后占其持股 比例为45%。截止评估基准日,增资款已到位两期共10,000万元,尚 有5,000万元没有到位,而浩韵控股已于2016年完成了工商变更,即 本公司持有浩韵控股45%股权。本次评估是基于已到位的10,000万元 增资款的基础上对浩韵控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的,股转后 第三期增资款仍需出资,相关出资事项由多方协商确定。若假设评 估基准日该5,000万元出资款出资到位,且不考虑该笔出资款对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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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单位未来经营的影响,仅作为溢余资产考虑,则浩韵控股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可简单计算为33,400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浩韵控股已出资部分的股东 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28,400 万元,若剩余5,000 万元出资 款出资到位,则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400 万元,公司同 意将其持有的浩韵控股45%的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作价人民币15,000 万元转让给哈高科,哈高科同意受让。

2、哈高科应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二个月 内向本公司支付10,000 万元,其余按进度支付给浩韵控股。

3、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7 年8 月31 日。本公司享有的 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由哈高科继承。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哈高科 实际行使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依法享 有目标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承担亏损。

4、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二个月内办妥标的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5、如哈高科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每延迟

  • 一天,应按延迟部分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6、本协议自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进一步剥离非主业资产,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 做强做大主业。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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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 董事林俊波、叶正猛、赵伟卿、黄芳回避表决。

该关联交易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前获得了独立董 事的事前认可并经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该项交易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出具的评估结果定价,遵循了《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项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其他部门的批 准。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情况

过去12 个月内,公司与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建立以人民币 400,000 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经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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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截至目前,公司为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268,900 万元。

过去12 个月内,公司接受哈高科防水工程施工服务的交易5 笔,累计交易金额725.78 万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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