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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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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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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7-078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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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7 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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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2017 年7 月24 日(原定2017 年7 月23 日为上一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7 年7 月23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即2017 年7 月24 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 年7 月23 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 年7 月24 日支付2016 年7 月23 日至2017 年7 月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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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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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5新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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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2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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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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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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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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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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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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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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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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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息日:每年的7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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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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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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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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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15 新湖债”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5 新湖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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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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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息日:2017 年7 月24 日(原定2017 年7 月23 日为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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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7 年7 月23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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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即2017 年7 月24 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 年7 月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新湖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 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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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 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 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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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中心2 号楼10 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传 真:(010)59312908
项目联系人:魏瑨
- 3、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 号17 楼
联系电话:(021)68913180
传 真:(021)50801139
项目联系人:郑丽明
-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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