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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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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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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4-07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本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 票补充说明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关于平阳海涂围垦开发的说明

根据平阳县国土局与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利 得”)于2012 年12 月7 日签署的《收储合同》、平阳县政府与平阳利得于2012 年10 月11 日签署的《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建设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开 发协议书》”),平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人民币443,039.38 万元收储位于西湾 海涂围垦区南片的3,487,568.16 平方米(约合5,231.35 亩)土地。平阳县人民政 府于2014 年6 月26 日出具的《关于<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 相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收储款项的支付与平阳利得或由平阳利得指定的新湖中宝所属子公司 是否竞得收储地块以及该地块的后续拍卖成交无关,后续土地公开竞拍情况不 影响《收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执行。

围垦土地的收储与开发建设用地的公开竞拍系两项独立的交易行为。

2、平阳县人民政府以BT 等模式委托平阳利得实施区内配套工程的建设系 该规划范围内土地二级开发的配套工程建设,与围垦土地的一级开发无关。

3、平阳利得或由平阳利得指定的新湖中宝所属子公司必须参与围垦形成

1

的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否则取消平阳利得实施上述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公共 配套和公建项目的权利。该相关权益独立于收储行为及其价款,与收储款的后 续支付无关。

  • 4、西湾项目南片的当地村(渔)民的拆迁、补偿政策处理等工作在收储

  • 前已完成,资金已由平阳利得支付完毕。

二、关于收储款项的回收

1、收储款支付安排

根据平阳利得与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的《收储合同》及《补充协议》,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应付公司的收储款将延期至2015 年6 月付清。

该笔收储款总金额4,430,393,849 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已累计收回 1,108,926,900 元。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按进度付款至2014 年末预计将累计收回 约30 亿元,剩余约14 亿元预计于2015 年6 月前收回。

2、保障公司利益的措施

随着平阳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逐年稳定增加,其综合实力、经 济基础和财政收入是土地收储款在2015 年6 月前足额、按时支付的重要保障。 本公司将就回款情况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开发协议书》、《收 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如平阳县国土局未能按时支付收储款,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 (1)持续关注和跟进其付款进度,定期和不定期敦促其限期付清;

  • (2)若平阳县政府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款项,为保证全体股东的

2

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 司足额补足未支付款项。

三、关于《说明》的法律效力

1、《说明》是对《开发协议书》的解释和说明,无矛盾、冲突或不一致。

《说明》的出具主体为《开发协议书》的相对方平阳县人民政府本身,《说 明》的内容没有超出《开发协议书》的约定内容,也没有对《开发协议书》进 行变更,而是对其有关条款的意思表示及其履行的事实或状态进行解释、阐述 和详细说明,其说明的内容与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开发协议书》的有 关约定无矛盾、冲突或不一致。

2、《说明》为《开发协议书》项下收储、竞拍行为之间独立关系提供进 一步论据。

《说明》在《开发协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协议书》相关 签署方的关系,确定“围垦土地的收储与开发建设用地的公开竞拍系两项独立的 交易行为”,证明了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和“平阳利得或由平阳利得指定 的新湖中宝子公司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参与土地竞拍"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 行为,不联动、不锁定。

3、《说明》真实、合法、有效。

作为《开发协议书》的签署方,平阳县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是平阳县 人民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说明》真实、合法、有效。本公司及子公司平 阳利得亦认同和接受《说明》及其全部内容。

3

新湖中宝、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说明》

具备法律效力,与《开发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不存在矛盾、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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