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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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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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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4-04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4 年5 月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 年7 月2 日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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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09,以下简称:“08 新湖债”)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 年和第6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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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新湖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4 年5 月5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8 新湖债申报回售。本次回 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08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 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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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新湖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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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售等同于08 新湖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6 年付息 日(2014 年7 月2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08 新湖债。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 新湖债的收盘价格为101.69 元/张, 高于回售的价格。若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导致一定 的损失。请08 新湖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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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对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8 新湖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 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查阅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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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8 新 湖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8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日(2014 年7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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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新湖中宝/本公司 /公司 |
指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
| 08 新湖债 | 指 | 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公司债 券,证券代码:122009 |
| 回售 | 指 |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8 新 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 年和第6 年付息日按照100 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08 新湖债的存续期间第6 年付息日(2014 年7 月2 日) |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指 |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4 年5 月5 日 |
| 付息日 | 指 | 08 新湖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2009 年至2016 年)每年的7 月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2014 年的付息日为2014 年7 月2 日 |
| 本次回售资金发 放日 |
指 | 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8 新湖债持有人支付 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8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6 年付息日(2014 年7 月2 日) |
| 上证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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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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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1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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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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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9%,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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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和第6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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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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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 月2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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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息日:每年的7 月2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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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回售条款:08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8
-
新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 年和第6 年付息日按照100 元/张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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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 年7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
-
交易所上市交易
-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四、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4 年5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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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报回售的程序
-
申报回售的08 新湖债持有人应在2014 年5 月5 日正常交易时 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10092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 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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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新湖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本次回售。08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 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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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08 新湖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 日(2014 年7 月2 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交割。
六、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时间 | 内容 |
|---|---|
| 2014 年4 月24 日 |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
| 2014 年4 月26 日 |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
| 2014 年4 月29 日 |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
| 2014 年4 月30 日 |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
| 2014 年5 月5 日 | 本次回售申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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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5 月7 日 |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
|---|---|
| 2014 年7 月2 日 (2014 年付息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08 新湖 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 2014 年7 月2 日 |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
七、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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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售等同于08 新湖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6 年付息 日(2014 年7 月2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08 新湖债。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 新湖债的收盘价格为101.69 元/张, 高于回售的价格。若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导致一定 的损失。请08 新湖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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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 格。
3.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08 新湖债(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 元(税 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08 新湖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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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8 新湖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 新湖 债(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0 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 到帐日(2014 年7 月2 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 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 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 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 税率代扣代缴QFI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虞迪锋 高莉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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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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