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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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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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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7.10.10
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拟与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 签署《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新湖集团以9,600 万元作 价受让公司所持有的新湖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期货”)8% 的股权;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 升投资”)拟与新湖集团签署《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新湖集团以40,000 万元作价受让允升投资所持有的杭州兴和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投资”)100%的股权。其中,兴 和投资持有新湖期货54%的股权。
- 2、新湖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关系:新湖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 2、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立于1994 年11 月,注册资本 29,790 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 号,黄伟先生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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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67.22%、28.83%,法定代表人:林俊波,公 司经营范围为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瑞华审字[2017]01310366 号):截至2016 年末,新湖集 团资产总额14,768,985.8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28,826.24 万元,2016 年1-12 月主营业务收入2,358,476.53 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555.99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一)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
1、新湖期货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5 年10 月,注册
-
资本22,500 万元,注册地为上海市裕通路100 号36 层,法定代表人:
马文胜;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等。其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
54.00 |
| 2 | 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 2 |
22.00 |
| 3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15.67 |
| 4 | 宁波昌达贸易有限公司 | 7.44 |
| 5 | 上海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89 |
[注]:1、2 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新湖期货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6 年度》(信 会师报字[2017]第ZA3014 号)和《新湖期货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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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务报表2017 年1-3 月》(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2691 号):截 至2016 年末,新湖期货总资产534,102.8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80,974.05 万元,2016 年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79,345.91 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70.18 万元;截至2017 年3 月 31 日,新湖期货总资产595,453.0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412.13 万元,2017 年1-3 月实现营业收入24615.41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3.35 万元。
(二)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兴和投资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允升投资持股100%,成立于 2006 年1 月,注册资本28,000 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下城区迴龙庙, 法定代表人:潘孝娜;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百货、 办公自动化设备;服务:投资管理、咨询(除证券、期货),经济信 息咨询(除商务中介);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2、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7966 号):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兴和投资总资产36,086.03 万元、所有者权益10,764.83 万元, 2017 年1-3 月实现净利润180.63 万元。
(三)评估情况
-
1、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银信评估”)出具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新 湖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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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7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1”)、《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0295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2”), 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新湖期货、兴和投资)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 年3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 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分别为市 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公司董事会已对此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评估机构具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与本公司及新湖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2、评估结论
1)评估报告1:经市场法评估,于评估基准日新湖期货股东全部 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16,400.00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49,987.87万元,增值率为75.27%。
2)评估报告2: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于评估基准日兴和投资股东 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37,758.28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 增值26,993.45万元,增值率为250.76%。
- 3、具体评估情况
1)评估报告1
- A.收益法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评估,新湖期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6,600.00万 元,与账面净资产66,412.13万元相比,评估增值40,187.87万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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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率60.51%。
B.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评估,新湖期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6,400.00万 元,与账面净资产66,412.13万元相比,评估增值49,987.87万元,增 值率75.27%。
C.评估结果的选取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6,600.00万元,市场 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6,400.00万元,两者相差9,800.00 万元,以市场法为基础计算的差异率为8.42%。
经分析,评估人员认为上述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情况正常,参数 选取合理。鉴于期货行业属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行业发展受国家政 策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很大,近年来期货公司在经营范围、交易品种、 手续费返还等方面均受到很大的政策影响,因此期货行业及期货公司 未来的经营收益状况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于期货公司 未来的收益状况预测需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之上,而这些假设条件 的成立也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收益预测分析,其主要收入来源 于交易所返还手续费收入,交易所对手续费的返还具有极大的不确定 性。鉴于以上原因,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更适用于本次评 估目的,故取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为新湖期货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经上述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选取市场法作为评估结论,新湖期货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6,400.00万元。
2)评估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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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兴和投资经审计后的账面总资产 36,086.03万元,总负债25,321.20万元,净资产10,764.83万元。采 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63,079.48万元,总负债25,321.20 万元,净资产为37,758.28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26,993.45 万元,增值率为250.76%。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 项目 |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减额 | 增减率% |
|---|---|---|---|---|
| 流动资产 | 223.48 | 223.48 |
/ |
/ |
| 非流动资产 | 35,862.55 | 62,856.00 | 26,993.45 | 75.27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 35,862.55 | 62,856.00 | 26,993.45 | 75.27 |
| 资产总计 | 36,086.03 | 63,079.48 | 26,993.45 | 74.8 |
| 流动负债 | 25,321.20 | 25,321.20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负债总计 | 25,321.20 | 25,321.20 | / |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0,764.83 | 37,758.28 | 26,993.45 | 250.76 |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新湖期货股权转让
-
1、参考评估报告1 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
-
新湖集团就购买新湖期货8%的股权需向本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
9,600 万元。
-
2、自协议生效后2 个月内,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支付51%的股权
-
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于交易交割日后一年内付清。
-
3、自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起,新湖集团即成为新湖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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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享有新湖期货标的股权有关的权益、权利并承 担相应的义务,而本公司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新湖期货标的股权有关的 任何权益、权利和义务。
4、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后成立,自下述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 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核准。
5、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或向守约方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二)兴和投资股权转让
1、参考评估报告2 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 新湖集团就购买兴和投资100%股权需向允升投资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为40,000 万元。
2、自协议生效后2 个月内,新湖集团向允升投资支付51%的股 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于交易交割日后一年内付清。
3、自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起,新湖集团即成为兴和投资 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享有兴和投资标的股权有关的权益、权利并承 担相应的义务,而允升投资不再享有和承担与兴和投资标的股权有关 的任何权益、权利和义务。
4、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后成立,自下述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 新湖中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新湖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中 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核准。
5、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或向守约方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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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进一步梳理金融板块布局,并实现部分投资收 益。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直接间接合计持有新湖期货的股权比例 由91.67%下降为29.67%。本次交易产生股权处置投资收益约3 亿元, 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核算规定,对剩余新湖期货股权按公允 价值重新计量,相应产生投资收益约1.5 亿元。以上投资收益数据未 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0 月1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