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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Sep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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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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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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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分红 的透明度,以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在综合考虑公司战 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订了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等因素,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和分红现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积 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 2012—201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 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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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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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公司未来三年(即2012—2014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现金红利 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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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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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积极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 和监督。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 整亦同。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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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中部分 条款,具体如下:
一、原《章程》中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 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 品、珠宝玉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 机电设备、煤炭。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投资管理与信 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及设计制作发布。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 件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停车服务。” 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 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 料、金属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电子计算机及 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煤炭。进出口 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投资管理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 及设计制作发布。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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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 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积极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 议和监督。
(三)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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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若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议案。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 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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