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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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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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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 、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

2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核查,《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确定《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 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1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拟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同意按照 公司拟定的方案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8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27.25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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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 22 日

202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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