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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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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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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作为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快克股份”)的独立董事,仔 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不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 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行权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日/可行权日 、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 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 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我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 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00%、56.50%、88.0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亚明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