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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Sep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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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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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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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7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期、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5:00 时在上海 市闵行区新龙路 500 弄 30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廖荣华先生因工 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彭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的上午 9:15 日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3,903,96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0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71,081,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6.17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22,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822,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6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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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74,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8%;反对 29,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92,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0%;反对 29,8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璇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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