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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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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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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重大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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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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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四)董事(五)监事 | 会认为必要时;会提议召开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 时;时; | |||
| (六)法律《公司章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 、部门规章或其他情形。 | |||
| 第十五条 | ||||||
| 公司召开会以及单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 董事会、监事持有公司3% | |||
| 以上股份提案。 |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案。 | 向公司提出 | |||
| 单独或者份的股东 |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 司3%以上股东大会召开 | |||
|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二十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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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第四十六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四十八条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二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变更公司形式;(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五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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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第六十六条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则部分条款系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订,该等条款应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或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适用替代条款(详见脚注)。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
除上述修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对《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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