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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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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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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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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 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 程序包括:

  •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 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 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 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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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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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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