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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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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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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8 月1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的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个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五条 |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 职责。 |
| 第八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 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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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 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二十七条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
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五条 |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
| 第十二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战略委 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 议,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 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
| 第十四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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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五条 |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
| 第八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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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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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 照实施。 |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对 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
| 第十二条 |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 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 议,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 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会议应于召开前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 第十四条 |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 第十六条 |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 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 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 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 关利益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 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 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对该等议 案进行审议。 |
| 第二十二条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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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六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
| 第二十五条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
除上述修改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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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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