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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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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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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3 月1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系经上海市商务委员 会于2014 年10 月9 日出具的 《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移为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沪商外资批[2014]3738 号)批准,由上海移为通信技 术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112000897418。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系经上海市商务委员 会于2014 年10 月9 日出具的 《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移为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沪商外资批[2014]3738 号)批准,由上海移为通信技 术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90154751Q。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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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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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 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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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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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规定。 |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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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或修改公司的股东 回报规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一)……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或修改公司的股东 回报规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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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 ||
|---|---|---|
| 第一百二十一 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 不限于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并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制订。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制订。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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