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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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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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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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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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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事项 .................................................................................................................................................. 4 正 文 ...................................................................................................................................................... 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汇及海关 ........................... 2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2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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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02327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移为通信”)的委托,并根据 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变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补充提供的相应资料,就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更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在 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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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 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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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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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移为
通信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有
限公司
移为有限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移顺信息 合肥移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移航通信 深圳移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移为香港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在香港注册成立
的全资子公司
Sinoway 信威顾问有限公司,英文名:Sinoway Consultants Limited,一
家注册在香港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一
Smart Turbo 精速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Smart Turbo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一家注册在香港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
立信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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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香港法律意见书》 萧一峰律师行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就上海移为
通信技术(香港)有限公司(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HK)
Co. Limited)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于2018年2月26日出具的《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一七年度》(信会师报
字[2018]第ZA10327号)、于2019年3月14日出具的《上海
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一八年
度》(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226号)、于2020年4月24
日出具的《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 二○一九年度》(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3381号)
近三年年度报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
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上海移
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
报告期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补充期间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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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于《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发行人已依 照法定程序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中已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前述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宜。

(二) 由于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0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三) 由于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2020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已依照法定 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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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 限内。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 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逐条对照《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重新进行了审 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事宜。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发行人设 立过程中签署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 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该协议引致发行人设 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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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 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 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 发行人的发起人以与其在移为有限中持股比例相对应的移为有限净资 产折为发行人的股本,其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已转移至发行人,不涉及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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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荣华 8,695.56 35.90%
2 Smart Turbo 3,294.81 13.60%
3 Sinoway 2,574.81 10.63%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61.32 1.08%
5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91.39 0.79%
6 彭嵬 151.88 0.63%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盈科技30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4.99 0.56%
8 银华乾利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28.00 0.53%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泓德泓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1.19 0.50%
10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117.41 0.48%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廖荣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8,695.5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5.90%,廖荣华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 利限制,廖荣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 内均为廖荣华,没有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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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股本 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按照变动 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 人境内全资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其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未 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移为香港在香港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更。

  • (五)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软件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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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软件 产品证书取得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 软件产品证书取得情况无变化。

(六)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20 年半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8,346.64 62,946.63 47,622.17 36,244.59
主营业收入 18,341.11 62,376.29 46,982.25 35,983.03
主营业收入占比 99.97% 99.09% 98.66% 99.28%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 为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本所律师对有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一家关联 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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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1 上海皓曜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彭嵬的配偶朱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 交易如下:

1、 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1-6 2019 2018 2017
PINPOINT VEHICLE
SERVICES LIMITED
产品销售 0.44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01-6 2019 2018 2017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80.26 778.46 630.41 612.70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 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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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20206
30
201912
31
201812
31
201712
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预收款项 PINPOINT VEHICLE
SERVICES LIMITED
-- -- 0.45 0.43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已进行了公开披露。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荣华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据此,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期间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移顺信息拥有的 1 项不动产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书,具 体情况如下:

体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 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58548号
所有权人 移顺信息
坐落地址 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1幢楼C座1001
土地性质 出让/其它
面积( 宗地面积:191,410.89;建筑面积:1,787.11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工业
使用期限 2012-11-10至2062-11-09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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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拥有的 1 项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的门牌号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 闵行房管(2020)预字0000004号
所有权人 上海万睿房地产有限公司
坐落地点 新龙路500弄30号
面积( 地上部位建筑面积:5,931.1
土地用途 商业、商务办公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不动 产处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

  • (二)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的 房产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 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三)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 1、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1) 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移顺信息新取得了 2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一)。

(2) 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 《国际商标状态说明》,截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移顺信息 新取得了 4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一)。

  • 2、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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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 人的全资子公司移航通信新取得了 2 项中国境内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二)。

3、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移航通信新取得了 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上述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四)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 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五) 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其全资子 公司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且未设定质押。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且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 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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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在《律师工作报告》已详细披露,发行人该等重 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补充期间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记载 的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形。

  •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017 年 末 2,976.38 万元、2018 年末 1,462.02 万元、2019 年末 1,425.84 万元和 2020 年 6 月末 1,201.5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41%、1.80%、1.63%和 1.45%。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包括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 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分别为 2017 年末 156.53 万元、2018 年末 3,092.62 万元、2019 年末 1,284.83 万元和 2020 年 6 月末 1,644.73 万元。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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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预提运费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利息 - - - 0.60
应付股利 528.27 - - -
其他应付款 1,116.46 1,284.83 3,092.62 155.93
预提运费 30.81 62.17 102.09 53.67
中介费用 4.06 67.69 81.81 61.32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993.13 1,020.05 1,737.34 -
待退预付货款 - - 1,075.24 -
其他 88.46 134.91 96.15 40.93
合计 1,644.73 1,284.83 3,092.62 156.53

注: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发生。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充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 产等行为。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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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 间内,发行人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决议事项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
2020 年8
月27日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
2020 年8
月27日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3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
2020 年9
月11日
1、《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
行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
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4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
2020 年9
月11日
1、《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
行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
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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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会议日期 决议事项
5、《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5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
2020 年9
月28日
1、《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
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
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5、《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
6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
2020 年9
月28日
1、《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
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
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5、《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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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增值税 0%、3%、6%、9%、10%、
13%、16%、17%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0%、10%、12.5%、15%、
16.5%、2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本所律 师对有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所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发行人根据 2014 年 8 月 13 日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 事项通知书》(文书号:3101121408002852),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零 税率应税服务按免抵退税进行税务处理。

2、 发行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限为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根据相关税法,发行人享受 15%所得税优惠税率。

3、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及《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号),移顺信息、移航通信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 重点软件企业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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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移 顺信息、移航通信 2020 年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条件,2020 年 度享受 10%所得税优惠税率。

4、 2011 年 10 月 1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 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移航通信销售软件产品享受该增值税优惠政策。

5、 根据香港《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2018 年 4 月 1 日 起,香港开始实行利得税两级制。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首 200 万元港币的利 得税税率将降至 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 16.5%征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6 月享受的上述税 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本所律 师对有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6 月取得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2020
年1-6
1 1,237,500.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补贴
2 1,050,000.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成长奖励
3 3,760,000.00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财政所虹桥镇企业扶持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6 月享受的上 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 (四)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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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有关公开信息 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根据萧一峰律师行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移为香 港自成立之日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各课税年度均已履行其报税及 缴纳义务(如有),且不存在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 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汇及海关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有关公 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根据萧一峰律师 行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移为香港自成立至《香港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没有因违法行为被牵涉在香港各级法院及审裁处的民事 及刑事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 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有 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 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根据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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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峰律师行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移为香港自成立至 《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没有因违法行为被牵涉在香港各级法院及审裁 处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 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 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有关 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 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 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有 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 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外汇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外汇 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有关 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监管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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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外汇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六) 发行人的海关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 2019 年 4 月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物综决 字〔2019〕0200 号)被皇岗海关处罚 0.8 万元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经本所律师对有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 开记录。根据萧一峰律师行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移 为香港自成立至《香港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没有因违法行为被牵涉在香港 各级法院及审裁处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海 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汇、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将募集资 金金额上限由 63,000.00 万元调减至 60,000.00 万元,并调整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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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 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将募集资金金额上限由 60,000.00 万元调减至 50,000.00 万元,并调整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经前述调 整后,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4G和5G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 35,555.11 27,457.37
2 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 14,749.74 11,596.50
3 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 14,043.30 10,946.13
合计 64,348.15 5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投资项 目的募集资金总额,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 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 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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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根据《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等本次发行相关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中的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拟购置土地(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用 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的实 施主体移顺信息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1、 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 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1) 募投项目用地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涉及新增土 地,拟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堂寨路与长安路交口西北角 KS1-2-1 地块, 拟用地 30 亩,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的实施 主体移顺信息就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已完成立项及环评备案手续, 已取得《合肥高新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020-340161-65-03-02794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3401000100000346);移顺信息尚 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移顺信息已与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了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向 移顺信息出让位于天堂寨路与长安路交口西北角 KS1-2-1 地块的一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意向。

根据本所律师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的访谈,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知悉并认可前 述出让意向,并将根据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需要协助开展规划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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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土地招拍挂等流程,使移顺信息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进一步推进购置募投项目 用地的工作。

(3) 募投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根据本所律师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的访谈,后续移顺信息购置募投项目用地 时,将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报批等流程。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将根据募投项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土地,并确保 所购置的土地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违反相关土地 政策和城市规划的情形。 (4)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的访谈,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 目建设在满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土地税收产出率等要求 的前提下,移顺信息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风险或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移顺信息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使用 权。如未来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变化,动物溯源产品信 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

2、 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

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本段下称“甲方”)与移顺信息签署(本段下 称“乙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若上述出让宗地无 法满足乙方投资需求,甲方同意再安排出让其他地块,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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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律师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的访谈,除募投项目用地外,还有部分其 他符合移顺信息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实施要求的土地,如移顺信息 购置募投项目用地存在任何问题,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将积极协助移顺信息寻找可 替换土地。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将保持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及时了解 募投项目用地手续进展,并积极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尽力配合完成募 投项目用地的招拍挂程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 关税费的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工作,确保及时取得募 投项目用地,按期开展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建设工作,保证该项目 顺利实施。同时,本公司也已开始考察实施地点周围地块及其他区域地块,如募 投项目用地取得无法落实,届时本公司将通过租赁办公场地、调整子公司移顺信 息原有自有办公场地等方式作出临时性、过渡性安排,以实现推进动物溯源产品 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进展,同时将尽快选取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募投项目用地取 得进度对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拟购买的募投项目用地 符合国家及合肥市的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不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自然资源和城 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发行人无法按预期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发行人将通过 租赁办公场地、调整全资子公司移顺信息原有自有办公场地等方式作出临时性、 过渡性安排,不会对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公场地

根据《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等本次发行相关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中的 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拟购置办公场地(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办公场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4G 和 5G 通 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的实施主体移航通信尚未取得募投项目 办公场地的不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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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投项目办公场地的具体安排、进度,募投项目办公场地落实的风险

(1) 募投项目办公场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移航通信已与无关联第三方(本段下称“出售方”)签署《写字楼意向书》, 约定了出售方拟向移航通信出售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 31 号众鑫科技大厦第 9、 10 层的意向。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公司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进一步推进购置本次募投项 目办公场地的工作。

(2) 无法取得募投项目办公场地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移航通信尚未与出售方签署有约束力的协 议,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移航通信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办公场地的所有权。如未 来募投项目办公场地的取得进展晚于预期或发生其他变化,4G 和 5G 通信技术 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可能面临延期实施或者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

2、 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办公场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 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 对办公场地无特殊要求,办公场地需求即为标准写字楼,市场供给充足。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建设启动后,发行人将根据募投 项目的需要选择确认合适的办公场地,无法取得募投项目办公场地的风险较小, 不会对 4G 和 5G 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移航通信尚未购置 4G 和 5G 通信 技术产业化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的办公场地。项目建设启动后,发行人将 根据该等项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办公场地,并确保所购置或租赁房产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该等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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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公开网站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境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境外 董事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人民法院 公告网”等公开网站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 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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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璇

2020 年 9 月 29 日

  •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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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移顺信息新增的注册商标

1、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增的境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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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证载注册人 《商标注册证》证号 核定使用商品类号 有效期限

1 移顺信息 38517485A 20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30 年 7 月 6 日
2 发行人 19733204 8 2017 年 6 月 14 日至 2027 年 6 月 13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2、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移顺信息新增的境外注册商标


商标 证载注册人 注册号 指定商品国际类别号 申请国家 获批日/授权日 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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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顺信息 6104290 第9类 美国 2020年7月21日 2030年7月20日
2 移顺信息 6104290 第20类 美国 2020年7月21日 2030年7月20日
3 移顺信息 6115553 第9类 美国 2020年8月4日 2030年8月3日
4 移顺信息 6115553 第20类 美国 2020年8月4日 203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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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移航通信新增的实用新型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证载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1 ZL201922451129.5 温湿度监控设备及其发送端、接收端 移航通信 2019年12月30日
2 ZL201922441832.8 一种车载射频识别装置、车载追踪器以及车辆 移航通信 2019年12月30日

注:上表所列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均为 10 年,自申请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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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移航通信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证载著作
权人
取得
方式
权利
范围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颁证日期
1 移航基于Free RTOS的请求处理机制软
件V1.0
软著登字第
5914466号
2020SR1035770 移航通信 原始
取得
全部
权利
2020年6月2日 2020年9月3日
2 移航通过加速度计监测车辆交通事故的
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
5914503号
2020SR1035807 移航通信 原始
取得
全部
权利
2020年5月8日 2020年9月3日
3 移航一种基于FreeRTOS的STM32 STOP
模式超低功耗任务管理机制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
5914757号
2020SR1036061 移航通信 原始
取得
全部
权利
2020年7月1日 2020年9月3日
4 移航一种选择最优天线的软件V1.0 软著登字第
5914442号
2020SR1035746 移航通信 原始
取得
全部
权利
2020年7月1日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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