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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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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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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1 年7 月27 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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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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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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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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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202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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