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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Sep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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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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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 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由于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82 名调整为 78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162 万股调整为 149 万股。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9 月 27 日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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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 万股 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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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

张天西(签字) 章镛初(签字)


201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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