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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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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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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 观公 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变更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上海市徐汇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移兴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并拟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移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移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为上海移为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移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移顺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及上海移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将实施地点,由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 号同创科技园 3 幢 301-310 变更为上海市宜山路 717 号“宜山路 711 号综合商办楼”2 号楼第三层、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安徽省合肥市高 新区天智路 5 号同创科技园 3 幢 301-310。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 立全资子公司,有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办公条件以及企业形象,有助于公司的业务布局和拓展,不会对 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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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同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 关于购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用办公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移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实际买受方,购 置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1 号综合商办楼”项目内 2 幢 717 号第三层的房产, 实测面积 1966.78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 8,300 万元(具体总价款以最终签署的购房合同为准),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研发用办公楼。

本次购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用办公楼,是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的体现,有助 于公司实现持续技术创新与应用创新,不断优化研发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移 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三、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移航进行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的形式投入全资子公司深圳移航通信技术有限公 司,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 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改 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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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移航通信 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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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

张天西(签字) 章镛初(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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