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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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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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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移为通 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上海移为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 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自上市以来,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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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 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资源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生产 经营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分别 存储于招商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账号:121916593110702)、交通银行上海闵行 支行(账号:31006667401880002640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账号: 98280154740019826)。2017年1月24日,公司与国信证券以及上述募集资金开户 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履行状况良好。
2、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国信证券检查并审阅了公司2016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易所 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2016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有发 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外,还进一步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信息收集、责任划分及 信息的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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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审批权 限和审批程序。
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情况。
4、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 公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 求。
6、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全面管控,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明确其 职责权限;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将各子 公司运营和管理纳入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督促各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 项。
公司在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在经济业 务处理中均有明确的授权和核准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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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6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 了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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