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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umctek Co., Ltd. M&A Activity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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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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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2025 年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八月

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本财务顾问") 接受委托,担任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量子集 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盾量子"、"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 导期从国盾量子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相关股权完成过户后的 12 个月止)。

2025 年 8 月 13 日,国盾量子披露了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结合上述 2025 年 半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国泰海通出具了 2025 年二季度(从 2025 年 4 月 1 日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 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与国盾量子提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国盾量子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年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2025
本持续督导期

日至



2025
4
1
2025
6
30
上市公司/国盾量子/公司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电信量子集团 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彭承志
科大控股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科控股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发行
国盾量子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
2024
A
本次收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一致行动安排收购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统称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暨战略合作协议》
国盾量子与中电信量子集团于


日签署的
2024
3
11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股票
A
之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
《收购报告书》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1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

《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 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 出要约"。中电信量子集团已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中电信量子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上市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电信量子集团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2024 年 3 月 6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国盾量子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 告》;

2024 年 3 月 1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国盾量子监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科控股)》《国盾量子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国盾量子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决

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国盾量子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公告》《国盾量子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国盾量子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国盾量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国盾量子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 回报规划》《国盾量子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国盾量子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国盾量子关于公司与中电信量子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国盾量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 要约的公告》《国盾量子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国盾 量子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国盾量子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国盾量 子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国盾量子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国盾量子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文件;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摘要》;

2024 年 3 月 2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关于中电信量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 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 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国盾量子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1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 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

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 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等文件;

2024 年 7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国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 稿)的公告》《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 8 月 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的回复(豁免版)》《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 荐书》《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4 年 8 月 2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修订稿)》《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4 年 10 月 19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上交 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关于同意科 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4 年 12 月 5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 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 规性之法律意见书》《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的验 资报告》;

2025 年 1 月 9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

告(修订稿)》《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收购报告书(修订 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5 年 1 月 18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三)交易股份过户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上交所批准,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收购相关的股份已完成发行和上市,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于 2025 年 2 月完成,本次收购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已完成。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 的日常沟通,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等相关规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 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承诺,收购人中电信量子集团对以下事项做出 了承诺:(1)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股份锁定;(3)认 购资金来源;(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5)规范关联交易;(6)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7)避免同业竞争。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科大控股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承诺:(1)所提供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3)规范关联交易;(4) 不谋取控制权。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彭承志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承诺:(1)所提供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2)规范关联交易;(3)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

(一) 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以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 落实情况如下:

1、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

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也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 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 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上市公司未来涉及上述重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上市公司未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相关重组;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 本次发行的交割条件包括:国盾量子现有 8 名董事中的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 独立董事已提交辞呈(该等辞呈将于新董事当选时生效);国盾量子 2 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已提交辞呈(该等辞呈将于新监事当选时生效)。

根据交易各方关于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国盾量 子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中电信量子集团有权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国盾量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中电信量子集团提名 的非独立董事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担任;中电信量子集团支持科大控股提 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国盾量子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中电信量子集团 有权提名 2 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由中电信量子集团 提名的监事经上市公司监事会批准后担任。中电信量子集团有权向国盾量子董 事会推荐 1 名总经理或 1 名财务负责人以及 2 名副总经理;上市公司法定代表 人应由董事长担任。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调整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7 月 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市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应勇先 生、陈超先生、张莉女士、张军先生、唐世彪先生、周雷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周亚娜女士、程志勇先生、张珉女士为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周亚娜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换 届选举,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12 月 4 日,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 约定,该协议生效条件已全部达成,双方处于交割阶段。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 推进,上市公司部分董监事提出辞职,具体如下:公司董事张莉女士申请辞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张莉女士将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张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副总裁;公司董事唐世彪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副总裁、副总工程师、研发总监、山东国 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公司董事周雷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裁、项目总监、 用户服务部经理等职务;公司监事张岚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 务,辞职后,张岚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监事刘畅先生申请辞去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刘畅先生仍担任山东量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总经理、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根据《认购协议》 的相关要求,上述董事、监事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 监事后方可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相关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监事之前, 上述董事、监事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2025 年 3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调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因工作分工调整,公司原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张皓旻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调整后张皓旻女 士仍在公司担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总裁应勇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同意聘任谭琪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公司与中电信量子 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中电信量子集团有权提名 4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近日公司收到中电信量子集团来函,推荐吕品先生、 龚豪先生、王湘江先生、蒋成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吕品先生、龚豪先生、王湘江先生、 蒋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吕品先生、蒋成先生、王湘江先 生、龚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董事会一致选举吕品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调整计划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4、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本相 关的条款进行修改。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2025 年 1 月 2 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 22,486,631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上市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0,374,370 元变更为 102,861,001 元,公司股本由 80,374,370 股变更为 102,861,001 股。2025 年 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修订《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 本变更相关的条款;2025 年 2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5、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 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 划。

6、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 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 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也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 本持续督导期间,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其在《收购 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况。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约定义务,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