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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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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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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和 2,865,744 股收购股权减值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75,935,969 股减少至 669,870,225 股,注册资本由 675,935,969 元减少至 669,870,225 元。根据上述注册资本拟变动情况及《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67,593.5969_万元。 66,987.0225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_67,593.5969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66,987.022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67,593.5969_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987.0225 万 股。 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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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 项; 联人发生的金额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交易;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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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 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 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 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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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 董事会就前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 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含 50%),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 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还应符合该规则的相 关规定。对上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的项目,应由董事 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的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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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
| 超过1000万元; |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 超过100万元; |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 | |
|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
|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 |
|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 | |
| 议批准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 |
|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 |
|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 |
|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 超过500万元; |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
|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 |
| 金额超过500万元。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
| 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
|
| 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 |
|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 | |
|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 | |
|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 |
|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 |
|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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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3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规定。 (三)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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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 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 10%(含 10%),对其中属于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 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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