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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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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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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 组织;

    •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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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 2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一) 项 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 2 所列情形者除外。

  •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二)项 1、2、3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

  • 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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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 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 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 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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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 理财。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 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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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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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四条(二)4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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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 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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