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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Sep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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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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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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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七)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

  • 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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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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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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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反馈给董事会及总经理,必 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 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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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 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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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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