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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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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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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包括经 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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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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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 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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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它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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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 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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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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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 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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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 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 ” “ ” “ ” 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保荐机构的督导工作提供配合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 ” “ ”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含本数, 过 、 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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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 时进行或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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