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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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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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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引进高科技 的光学材料和树脂镜片生产技术,开发国内 外市场,使产品在国内外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为投资各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为社会创 造效益。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通过科技、数据和业务能力综合建设, 向金融行业机构客户、民生消费行业客户提 供智能化的数据分析、营销促进、客户获取、 流量分发、风险判断等总体解决方案,并向 个人消费者提供商品、权益、分期、保险等 综合营销服务。努力建设卓越的金融科技服 务企业,为机构和个人客户赋能服务,为员 工提供奋斗荣誉成长平台,为股东和投资者 创造效益,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承担责任、创 造价值。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工程塑料、树脂镜片及材料、成镜及配 件、眼镜镜架、光学仪器的技术开发及生产, 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验光、配镜技术服务; 眼镜、眼睛保健产品(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科技、计 算机软硬件、智能科技、电子产品领域内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 其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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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除外)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 财务咨询(代理记账除外),市场信息咨询, 出口、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有厂房租赁, 商务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旅 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 行社业务),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 可证经营) 营销策划,翻译服务,酒店管理,票务代理,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家用电器及电子产 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办公、体 育用品及器材,五金、家具,纪念币、工艺 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文物除外),从事货 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食品销售。(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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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 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姓名;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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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 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 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 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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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五)、(六)项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此项职权的行使需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过;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书面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书面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解 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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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对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融资事项) 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5%)。 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该会计年度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融资事项)应报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官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条首席执行官应制订首席执行 官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首席 执行官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副总经理协助首席执行官工作。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 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涉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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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 《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http://www.conantoptics.com)为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 站。 |
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 登记为准。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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