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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y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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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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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 2014 年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后,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将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15,564.76_万元。 __24,903.616_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_15,564.76_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_24,903.616_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的股本结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_15,564.76_万股。 构为:普通股_24,903.616_万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一) 利润的分配原则: (一) 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 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 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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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它情

况。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 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 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公司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由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具体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详 细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并 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易 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2、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它情 况。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 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 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公司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由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具体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详 细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并 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易 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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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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