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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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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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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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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旗 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和股份锁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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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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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 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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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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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 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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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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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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