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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pr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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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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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耐特 公告编号:2010-008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251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 股 18 元。截至认购结束日,公司实际募集股份 1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27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0,652,869.88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249,347,130.12 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出具大信验【2010】第 5-0001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上述募集资金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95,200,000.00 元外,其余部分 154,147,130.12 元为募集资金中用于其它与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部分(以下简称“该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谨慎研究,公司制定 了该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计划使用该募集资金中的 3,0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2、剩余该募集资金124,147,130.12元的使用计划。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到 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剩余该募集资金前,将履行相应的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使用该募集资金中的3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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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使用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截至2010年4月16日,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分行短期借款 为1,500万元,公司的子公司江苏康耐特光学有限公司向惠和信用社短期借款为 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其中,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分行的借 款年利率为5.5755%,向惠和信用社借款年利率为5.841%;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款活期利率仅为0.36%,银行贷款利率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率之间存在着较 大的利率差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遵循股东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司若用 该募集资金3,000万元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此举将有效节省公司约80多万元的财 务费用支出,增加公司经营利润。因此,公司拟用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是合 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0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为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使用该募集资金3,000万元偿还银行 贷款。对于该募集资金剩余124,147,130.12元,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该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此类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
三、公司监事会决议情况
2010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以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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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王涛、齐备、肖斐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该募集资金 3,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事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 号 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该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
五、保荐机构意见
海际大和经核查后认为,康耐特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且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此类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康耐特本次拟使用该募集资金中的3,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已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康耐特本次其他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海际大和出具了《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之保荐意见》,同意康耐特该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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