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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pr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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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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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耐特 公告编号:2010-002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251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8.00元,募集资金总额2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20,652,86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347,130.1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 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0]第5-0001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人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海际大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46923,截至2010年3 月12日,专户余额为36,7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偏振光及光致变色树脂 镜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47745,截至2010年3 月12日,专户余额为3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车房片及成镜加工中心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47669,截至2010年3 月12日,专户余额为27,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江苏启东树脂镜片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47593,截至2010 年 3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4,147,130.1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际大和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际大和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际大和的调查与查询。海际大和每季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际大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春发、袁宁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海际大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海际大和指定人员。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已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 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际大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海际大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际大和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际大和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际大和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际大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际大和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际大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际大和 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