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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Dec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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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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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 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刘涛先生、王晓岗先生和张晓刚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没 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 规定中所要求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况,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罗党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子公司为子公司进 行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 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其有完全控制能力,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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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4、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需经股东大 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 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进行 现金管理。
5、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锁 期可行权/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 情况;
2)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 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 行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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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50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 4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同意公 司为其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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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郑 琦 徐士英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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