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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Sep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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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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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况;
2、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 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 行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解锁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1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1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同意公 司为其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续。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风险可 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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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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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郑 琦 徐士英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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