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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Nov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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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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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前述3个备忘录以下合并简称“《备忘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该名 单人员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安排(包 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 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责任感,使其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5名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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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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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郑 琦 徐士英
20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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