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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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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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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 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其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 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具体目标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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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 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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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 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 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 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 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 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经董事会核准,内部审计机构可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
(六)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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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根据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的要求,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前,应提前通知被内部审计机构 门(或公司);
(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 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执行审计任务时, 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四)汇总审计资料及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内部审计机构 门(或公司)初步交换意见,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或公司)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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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并包括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或公司)的反馈意见;
(六)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部门(或公司) 执行;
- (七)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 于十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 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 的意见及依据的材料、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若保荐机构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需包含保 荐机构意见采纳情况及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告内容应包括: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或风险的具体情况、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审计委 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组织后续审查,监督整改落 实,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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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 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
(二)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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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
-
收支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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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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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