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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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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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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 路 528 号宏图大楼 6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1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 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进行了 更正。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 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 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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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22,814,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1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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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上,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进行了 更正。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93,208,421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4.1023%。

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16,023,0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541%。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8,4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8%。本次股东大会经 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是否
通过
是否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
是否为
特别决
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
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1 《2020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同意占比
(%)
99.9995



同意(股) 116,022,484
反对(股) 0
弃权(股) 533
2 《2020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同意占比
(%)
99.9995



同意(股) 116,022,484
反对(股) 0
弃权(股) 533
3 《2020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同意占比
(%)
99.9995



同意(股) 116,022,484
反对(股) 0
弃权(股) 533
4 《2020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同意占比
(%)
99.9995



同意(股) 116,022,484
反对(股) 0
弃权(股) 533
5 《2020年度利润 同意占比 99.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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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是否
通过
是否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
是否为
特别决
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
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分配预案》 (%)

同意(股) 116,021,084
反对(股) 1,400
弃权(股) 533
6 《关于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同意占比
(%)
99.9983



同意(股) 116,021,084
反对(股) 1,400
弃权(股) 533
7 《关于2021年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同意占比
(%)
99.9995



同意(股) 116,022,484
反对(股) 0
弃权(股) 533
8 《关于2021年对
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
同意占比
(%)
99.9983



同意(股) 116,021,084
反对(股) 1,400
弃权(股) 533

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 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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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张博文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