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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TIA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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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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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 200021 Tel/ 电话 :(8621)63872000 Fax/ 传真 :(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 路 528 号宏图大楼 6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俊律师、龚嘉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 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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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的 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 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 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费铮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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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6,649,7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58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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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227,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490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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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147,876,8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149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261,70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47%。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 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是否通过 是否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
是否特别决
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占比(%) 99.9997
同意(股) 147,876,395
反对(股) 0
弃权(股) 410
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占比(%) 99.9997
同意(股) 147,876,395
反对(股) 0
弃权(股) 410
3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占比(%) 99.9997
同意(股) 147,876,395
反对(股) 0
弃权(股)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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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号 议案名称 是否通过 是否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
是否特别决
议议案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是否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4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占比(%) 99.9997
同意(股) 147,876,395
反对(股) 0
弃权(股) 410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占比(%) 99.9987
同意(股) 147,874,895
反对(股) 1,500
弃权(股) 410
6 《关于续聘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占比(%) 99.9997
同意(股) 147,876,395
反对(股) 0
弃权(股)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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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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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 俊 龚嘉驰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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