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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3
Oct 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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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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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佳世達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00,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0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5/09/26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5/05/23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00,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3.81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為招募及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優秀人才,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普通股100,000,000股, 對原普通股股東稀釋股權可能稀釋比例為3.81%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兩年後, 分時程執行, 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招募及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優秀人才,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及歸屬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乃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明基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 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 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後同意認定之。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 司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的百分之一。 五、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一股本公司 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 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證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 持有本次認股權憑證10,000(含)單位以下者:屆滿二年可100%全部行使。 2. 持有本次認股權憑證逾10,000單位至30,000(不含)單位者: 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3. 持有本次認股權憑證30,000(含)單位以上者*: 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45%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可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計算至「千」為單位,千以下四捨五入。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3) 留資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資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資停 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 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4) 資歷保留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資歷保留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歷保留 起始日 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資歷保 留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若於三個月以內復職者,其認股 行使權利則於復職起回復不變。 (5) 非因受職業災害死亡者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6)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7) 調職 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 項第一款之一般離職方式辦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時或其他公司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 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五)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 理現增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單價×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單價」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 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 等幅調降認股價格。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 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 利,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 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 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一、保密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 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 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 權憑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公 司認定認股權人有重大過失之日前兩年行使公司認股權憑證之全數利得 ,其計算方式為(行使日之市價-認股價)×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 1.轉讓 2.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 物 3.贈與他人 4.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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