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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Merger & Acquisition 2017
Sep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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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r &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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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文 者: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2023-01444號
- 旨: 就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 擬公開收購諾貝 主 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諾貝兒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乙事, 謹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 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就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申報 書件及本次公開收購須經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乙事,基於後 述假設與前提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 說 明:
- 一、按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諾貝兒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乙事,依據公 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 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 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係受公開收購人委託,依前開 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 二、為提供本法律意見,本所已審閱下列文件:
-
-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申報書(民國(下同)112年4 月25日稿本)。
- $2.$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112年4月25日稿 本)。
-
-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與受委任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即受委任機構,下稱「台新證券」)於112年4月21日簽訂之公 開收購委任契約影本。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112 年4月24日出具指定台新證券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影本。
-
- 公開收購人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就本次 公開收購辦理公告,擬於112年4月25日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相關資訊 (112年4月24日稿本) (本項文件與前述第1項至第4項 文件,下合稱「經本所審閱之公開收購申報書件」)。
-
- 公開收購人於112年4月25日出具之聲明書影本(下稱「聲明書」)。
- $7.$ 本所於 112 年 4 月 25 日查詢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杳 詢系統所得之諾貝兒公司登記資訊(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12年3月 $31$ 日 )。

台新證券於112年4月25日出具之聲明書(下稱「台新證券聲明書」)。 8. 三、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下列各項假設及前提:
- 公開收購人所有提交本所之文件,及公開收購人與諾貝兒公司揭示於 $1$ 經濟部商業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相關資訊,均為真實、正確且完整, 且所載之事實及資訊皆屬真實無訛。
- 所有文件及資料上之簽名、印章及印鑑均為真正,且經合法簽署於上 $2$ 開文件及資料。如提交文件係影本,均與正本相符。
- 公開收購人已充分揭露及提供所有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審核之相 $3.$ 關文件及資訊,且本所並未就其所為之事實、聲明或陳述,進行任何 獨立之查證及調查。
-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止,並無任何情事或行為影響上開文件及資 4. 訊之有效性、真實性、正確性及完整性。
-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51$ 辦理申報之公開收購申報書件內容將包含(1)與經本所審閱之公開收 購申報書件內容一致之相關正本文件、(2)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董 事會議事錄、獨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正本,及(3)本法 律意見書正本。金管會如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要 求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提交其他公開收購申報書件,公開收購 人將於辦理本次公開收購之申報時併將該等書件呈送予金管會。
-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令而出具,並不考量未來法令可 6. 能之變更,故就任何將來法今之變更或本所知悉任何可能影響本法律 意見書事實之變更,本所亦不負補充本法律意見書之責。
- 四、基於前述文件之審閱及依據相關中華民國法令,本所提供法律意見如後:
- (一)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已審閱本次公開收購下列申報書件,並認 其與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定相 符:
-
- 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公開收購申報書
-
按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規定:「公開收購說 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二、公開 收購條件。三、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四、參與應賣之風險。 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 購公司股份情形。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 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書。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 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十一、其他重大資訊之說明。」。

杳本次公開收購申報書係依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下稱「證期局」) 所公告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 價證券時適用)」規定格式備置,另本次公開收購說明書亦遵循證 期局所公告之「公開收購說明書」規定格式備置,內容包含前述公 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之項目。基此,應可認公開收 購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符合證期局規定及公開 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之項目。
- 本次公開收購之履約保證函
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開收 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及「以現金為 收購對價者,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一、由金融機構出具, 指定受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且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 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二、由具證券承銷商資 格之財務顧問或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 師,經充分知悉公開收購人,並採行合理程序評估資金來源後,所 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
依台新銀行於112年4月24日出具指定台新證券為受益人之履約 保證函影本,本次公開收購業由台新銀行出具指定台新證券(即受 委任機構)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函,台新銀行承諾於接獲台新證券 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為支付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對其發出書面撥款 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指定金額(以不超過 新台幣 1,050,000,000 元為限) 匯至台新證券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 專戶(戶名: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台新銀行 建北分行), 帳號: 2068-01-0023003-0)。本所經審閱該履約保證 函,認其內容符合前述規定。
- 本次公開收購由公開收購人與受委任機構即台新證券簽訂之委任 契約
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公開收 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 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 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 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及「受委任機構應 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格條件,且最近一 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規情事 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依公開收購人與台新證券於112年4月21日簽訂之公開收購委任 契約影本,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已委任台新證券處理前述 事項,且依台新證券聲明書,台新證券亦確認其截至112年4月 25 日最近一年內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因 此,應認公開收購人已符合前述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受 委任機構即台新證券辦理公開收購相關事宜。
- (二) 本次公開收購須先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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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 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 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 (1) 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 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 (2)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 (3) 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
- 復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 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 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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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條第2項及第11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 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 始得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 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 併同出具法律意見。」及「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 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 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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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諾貝兒公司之已 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42,440股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 112年3月 31日)。經查本次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諾貝兒公司 5,000,000股之 普通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約為諾貝兒公司完成私募增資後 全部股份總數 35,042,440 股之 14.27%。是以,本次公開收購預定 收購數量已達諾貝兒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依法應向
金管會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惟亦得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因此, 公開收購人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諾貝兒公司上述股份,就本次公 開收購應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 (三) 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提出事業結合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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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 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 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 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 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 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 額一併計入。」。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 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 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 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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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公開收購人為本次公開收購出具之聲明書,公開收購人因參 與應募諾貝兒公司112年4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 私募普通股計 5,000,000股 (下稱「私募案」),於私募案之增資基 準日 (即112年4月25日)後,持有諾貝兒公司之5,000,000股 普通股,約占諾貝兒公司私募增資後全部股份總數 35.042.440 股 之14.27%,除此之外,公開收購人(以及與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 係之事業及與其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於進 行本次公開收購前,並未持有諾貝兒公司之股份;依據公開收購說 明書,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預定增加持股至多達 5,000,000 股, 占諾貝兒公司私募增資後全部股份總數 35,042,440 股之14.27%之股權。依據公開收購人為本次公開收購出具之聲明 書,本次公開收購預定收購數量 5,000,000 股加計前述私募股份, 公開收購人(以及與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其受同一 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合計將持有諾貝兒公司 10,000,000股普通股,約當占諾貝兒公司私募增資後全部股份總數 35,042,440 股 28.54%之股權,未達諾貝兒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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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依據公開收購人為本次公開收購出具之聲明書,於本次公開收

購及前述私募案完成後,公開收購人將不會直接或間接控制諾貝 兒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並非與諾貝兒公司經常共同經營 或受諾貝兒公司委託經營,亦別無受讓或承租諾貝兒公司全部或 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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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本次公開收購非屬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稱之 「結合」,無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 五、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諾貝兒公司所發行普通股之用,不 對其他任何第三人或本法律意見書所載法令規定以外之目的發生任何效力。 另本法律意見書僅係為公開收購人之利益而出具,除為完成本次公開收購 而提出於主管機關及依法公告外,未經本所事前書面同意,任何其他人皆 不得以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其內容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