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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a578d763-84e6-4598-a0f1-de3cdafbe821.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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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申報日期:112 年 4 月 25 日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副本收受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 主 旨: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收購諾貝 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代號:6844)發行之有價證券,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 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各項書件並 聲明無虛偽隱匿之情事,申報辦理公開收購。
| 公開收購 人姓名或 名稱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分證號 碼或營利 事業登記 號碼 |
12490306 |
|---|---|---|---|
| 收購有價 證券種類 |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收 購公司」)普通股。應賣人對提出應賣 之股份應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且提出 應賣之股份應無質權、未遭假扣押、假 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且無 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假 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 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 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 將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 應賣之股份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 還款後方得應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 公開收購僅受理已交存於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 所」)的股票之應賣,不受理實體股票 之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 體股票,請於公開收購期間攜帶實體股 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 |
收購有價 證券數量 |
預定收購數量為5,000,000股(下稱「預 定收購數量」),約當占被收購公司於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 統顯示民國112年3月31日最後異動之已 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30,042,440股(下 稱「已發行股份總數」)16.64%之股權 (若以被收購公司業經112年4月21日董 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增資普通股 5,000,000 股 後 之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總 數 35,042,440股(下稱「私募增資後全部股 份總數」)計算,則約14.27%);惟若最 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1,753,000股(約當被收購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5.84%,即約當私募增 資後全部股份總數之5.00%,下稱「最 低收購數量」)時,則本公開收購之數 量條件即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 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 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 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 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有價 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在本次 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 開收購人將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計算 方式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請 詳公開收購說明書第3頁)。 |
| 收購對價 (現金價 格或換股 比例) |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臺幣210元整 (下稱「收購對價」)。應賣人應自行 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集 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 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公開收 購價款發放通知書印刷及郵資費用及其 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及應 負擔之稅捐,其中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 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應賣 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 |
收購期間 及接受申 請應賣時 間 |
自民國112年4月26日(下稱「收購期間 開始日」)至民國112年5月15日止(下 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 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惟 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 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
| 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 | |||
|---|---|---|---|
| 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 | |||
| 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 | |||
| 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 | |||
| 除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 | |||
| 「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 |||
| 公開收購人旗下事業群橫跨資訊產業、 | |||
| 醫療事業、智慧解決方案及網路通訊等 |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 | ||
| 業務,其中醫療事業領域涵蓋醫療服 | 量,但已達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 | ||
| 務、醫療設備、醫用耗材、數位口腔、 | 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 | ||
| 透析、聽力等事業;被收購公司主要從 | 購之條件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 | ||
| 事專業藥品、醫療照護、健康護理、婦 | 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 | ||
| 收購目的 | 嬰用品、醫學美容產品銷售及相關諮詢 | 收購條件 | 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 |
| 服務,以「丁丁藥局」為連鎖企業品 | 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 | ||
| 牌,服務據點遍布全台。公開收購人為 | 賣之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 ||
| 強化其於醫療零售通路市場之佈局,掌 | 在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 | ||
| 握樂齡市場先機,藉由此投資,雙方資 | 下,公開收購人將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所 | ||
| 源互補,共同拓展醫療零售通路市場版 | 載計算方式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 | ||
| 圖,故擬進行本次公開收購。 | 購(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第3頁)。 | ||
| 公開收購 | 由各證券商提供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 | ||
| 受委任機 | 說明書之 | 書若有不足請各證券商連絡受委任機 | |
| 構名稱及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交付方式 | 構,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 |
|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2 樓 |
及查詢相 | (http://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 |
| 關資訊之 | 公開收購資訊專區頁面下載。 | ||
| 網址 | |||
| 1. 最終有效應賣之股份數量達最低收 |
1. 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 |
||
| 購數量(即1,753,000股,約當被收 | 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 | ||
| 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84%,即 | 原向應賣人所為之要約全部撤銷,由 | ||
| 約當私募增資後全部股份總數之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台新 | ||
| 5.00%)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 |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 戶」(帳號:8150-2055882)於公開 |
||
| 即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 成就(即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 |
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 | ||
| 應賣有價 | 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 | 期間屆滿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轉撥回 | |
| 證券之數 | 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 | 至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 | |
| 量如達到 | 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 應賣有價 | 戶。 |
| 預定收購 | 若全部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 | 證券之數 | 2. 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達最低收購數 |
| 數量之一 | 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將以下列 | 量未達或 | 量(即1,753,000股,約當被收購公司 |
| 定數量或 | 計算方式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 | 超過預定 |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84%,即約當私 |
| 比例時仍 | 購買。 | 收購數量 | 募增資後全部股份總數之5.00%) |
| 予以收購 |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 時,其處 | 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即告成 |
| 者,或其 |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 | 理方式 | 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 |
| 他收購條 | 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1股至壹仟 | 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 | |
| 件 | 股(含)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 | 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 | |
| 應賣人之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 | 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 | ||
| 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 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有價 | ||
|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 | 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在本 | ||
| 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 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 | ||
|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 | 下,公開收購人將依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先收購數量後,按各應賣人之應賣 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 |
所載計算方式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 人購買(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第3 |
| 量後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 | 頁)。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由台 | |||||||
|---|---|---|---|---|---|---|---|---|
| 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 | 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台新綜 | |||||||
| 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 |||||||
| 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售之風 | (帳號:8150-2055882)於公開收購 | |||||||
| 險。 | 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 | |||||||
|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 居滿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轉撥回至各 | |||||||
| 預定收購數量一優先收購數量合計數 | 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一優先收購數量合計數 | ||||||||
| (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 | ||||||||
| 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 ||||||||
|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 | ||||||||
| 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 | ||||||||
| 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 | ||||||||
| 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 | ||||||||
| 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分 | ||||||||
| 出售之風險。 | ||||||||
|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 ||||||||
| 預定收購數量 | ||||||||
| 應賣有價證券數量 | ||||||||
| 2. 其餘收購條件請參閱本申報書及公 | ||||||||
| 開收購說明書。 | ||||||||
| 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權之情事: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適用: 事業結合適用: |
||||||||
| ■無 | □本案已經核准 | □本案已經生效 | ||||||
| □有(請填右列欄位) | ¦□本案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 □本案已送件,尚未生效 | ||||||
| 1.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附 2.公開收購人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 ||||||||
| 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 ||||||||
| 4.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律師法律意見書。 | ||||||||
| 5.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 ||||||||
| 6.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之證明文件。 | ||||||||
| 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 ||||||||
| 件 說明:以上附件資料請提供正本文件,另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所載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財 | ||||||||
| 務報告、聲明書、獨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亦請提供正本文件。 | ||||||||
| 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不適 | 受委任機構 | |||||||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 157號 | 用 | 聯絡單位: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 ||||||
| 電話: (03)3598800 | 地址: | 代理部 | ||||||
| 電話: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2樓 | |||||||
| 電話: (02)25048125 | ||||||||
2.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29.7公分、寬21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 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公開收購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 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3.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再行提出申報。
4.公開收購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請指定代理人一人,並於代理人欄位中填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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