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Qisda —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a352a0ae-ebca-49df-bb43-ed147c1afe2e.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履約保證函
兹因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臺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 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予受益人凱基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益人),故本行特開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金額:新台幣壹拾柒億壹仟萬元整。
-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第三條所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 指示所載指定之時間內將前述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 (戶名:凱基證券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凱基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1118616000)。本 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諉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本行 同意依本函對受益人獨立負責,任何公開收購人與本行間之法律關係、糾紛或任何往來, 皆不影響本行應依本函履行對受益人所負擔之義務。
-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文件且涉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 同意。
-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本函下之權利。
-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至下述任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 青任即自動解除:
-
- 民國110年01月28日(即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1個營業日,倘有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則為延長之公開收購屆滿日後第1個營業日;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 抗力情事時,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
- 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所稱情事);
-
- 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
- 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
- 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
八、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負責人(或代理人): 方秋蓮 資深協理
地 址: 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7號1樓、7樓、8樓、B1樓

8
月
12
中 革 民 109 年 或
Β
More from Qisda
Annual Report
2026
Jun 5
Annual Report
2026
Jun 5
AGM Information
2026
Jun 5
Director's Dealing
2026
Jun 5
Director's Dealing
2026
Jun 5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1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Jun 1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Jun 1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Jun 1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May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