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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c8e70374-1493-4bcf-a119-4d78bacb8428.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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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修正前 修正後
申報日期: 109年12月8日申報 申報日期: 109年12月8日申報
110年1月22日修訂
收購 自 (臺灣時間)民國 109年12月9日上午9 原自(臺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
期間 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 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
及接 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取收 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
受申 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 「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 依相
請應 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 關法令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向金融監督管
賣時 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50
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 日,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期間將
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至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下
稱「延長期間屆滿日」)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五十日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
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應賣 1.略 1.略
有價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證券 (1)略 $(1)$ 略
之數
量如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達到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預定 ①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①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收購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
數量 一, 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 一, 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
之一 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 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
定數
量或
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 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
比例 項如下: 項如下:
時仍 A.臨櫃申請應賣方式:略 A.臨櫃申請應賣方式:略
予以 B.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 略 B.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略
收購 C.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C.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者,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
或其
他收
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網路) 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網路)
購條 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 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
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 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
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若有, 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若有,
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方式之時間,可 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方式之時間,可
能會因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 能會因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
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 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
而有不同。 而有不同。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務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務
頁次 修正前 修正後
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 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證券商 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證券商
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 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
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收購期間屆 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收購期間屆
滿日,該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 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
3
30
分(臺
最晚僅受理至當日下午
日),該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最
灣時間)止。 晚僅受理至當日下午
3

30
分(臺灣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 時間)止。
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
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 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
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有客戶得於 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
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 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有客戶得於
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 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
電子(網路)方式申請應賣。 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
略 電子(網路)方式申請應賣。
略 略
略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申報日期:109 年 12 月 8 日申報 110 年 1 月 22 日修訂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 旨: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 收購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號:6112)發行之有價證券,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 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填具下列事 項,連同各項書件並聲明無虛偽隱匿之情事,申報辦理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姓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號碼
或營利事業
12490306
名或名稱 登記號碼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收購公 總計 38,000,000 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司」)普通股。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 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
有所有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 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下同)109 年 11 月 20 日
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 188,357,336
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 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20.2%之股權
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38,000,000/ 188,357,336 股≒20.2%);惟若最終
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 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為 9,417,867 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 之 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
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應 收購有價證
券數量
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
收購有價證券 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公開收購僅受理已 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
種類 交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
(下稱「集保結算所」)的股票之應賣,但 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
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被 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
收購公司實體股票,請於公開收購期間攜帶 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
實體股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 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
機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
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為免應賣人所獲對 證券申報書第 4 頁),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
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
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
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
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
費用,應賣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不予受 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
理。 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臺幣 45 元整(下稱
「收購對價」)。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 收購期間及
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
易稅、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 原自(臺灣時間)民國 10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
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 時 00 分(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下稱「收購期間
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 屆滿日」)。公開收購人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2
收購對價(現 其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續 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
金價格或換股 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
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
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
購期間 50 日,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
比例) 期間將至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下稱「延長期間屆滿日」)。每個營業日接受
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 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
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 6 頁。
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除所得稅外之
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
之部分捨棄)。
公開收購人擬依法進行公開收購,除可增加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
公開收購人的投資收益之外,將可加速雙方
整合以發揮更大綜效,結合原本的硬體優
收購條件 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
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
收購目的 勢,提供更齊全的軟硬整合服務,並藉由被 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
收購公司之通路拓展新客戶,協助其發展為 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
全方位的解決方案供應商。 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
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第 4 頁),另為免
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
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由各證券商提供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若有不
公開收購說 足請各證券商連絡受委任機構或自受委任機構
受委任機構名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明書之交付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方式及查詢 http://www.kgieworld.com.tw)查詢說明書相關資
稱及地址 臺北市明水路 700 號 相關資訊之 訊。或自公開收購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網址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公開收購資訊專區
頁面下載。
1.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 38,000,000 1.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 38,000,000 股,約
股,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下同) 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下同)109 年 11 月 20
109 年 11 月 20 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 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
股份總數 188,357,336 股(下稱「全部股份 188,357,336 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總 數 」 ) 之
20.2% 之 股 權
(38,000,000/
20.2% 之股權
(38,000,000/ 188,357,336 股 ≒
188,357,336 股≒20.2%);惟若最終有效應 20.2%);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
賣 之 數 量 未 達 預 定 收 購 數 量 , 但 已 達 購數量,但已達 9,417,867 股(約當於被收購
9,417,867 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 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 5.0%)(下稱「最低收購
總數之 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 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
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 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 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
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 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
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
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 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
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 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
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 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
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 式詳閱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
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收 書第 4 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第 4 頁), 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應賣有價證券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 應賣有價證 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
之數量如達到 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券之數量未 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
預定收購數量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 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
之一定數量或 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 達或超過預 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
比例時仍予以 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 定收購數量 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
收購者,或其 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時,其處理 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
方式
他收購條件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 2.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管
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未遭假扣 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
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 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 號:(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
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 中保管劃撥帳戶。
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
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
股份數量。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
一,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
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
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
項如下:
A.臨櫃申請應賣方式:
a.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
內,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
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
b.應賣人應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之營業據點
辦理應賣手續(應賣人如屬無摺戶
者,免提示存摺,但應持原留印鑑
辦理)。
B.電話申請應賣方式: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
統設置或認識客戶規範限制等因
素,並非均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
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此方式
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
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
b.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式服務之證
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賣
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每個營業
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
(臺灣時間)。
c.應賣人應撥打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
行營業據點之電話辦理應賣手續。
C.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
統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
(網路)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
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
服務;若有,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
方式之時間,可能會因證券商或保
管銀行各自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
路)服務之受理時間而有不同。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
務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
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
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
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
長期間屆滿日),該證券商或保管
銀行電腦系統最晚僅受理至當日下
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止。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
應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
銀行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
劃撥帳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
有客戶得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
方式申請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
約定者,始得以電子(網路)方式申
請應賣。
應賣人以臨櫃、電話、或電子(網路)方
式申請參與應賣者,均應符合「一人一
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規範(請參見公
開收購說明書第 6 頁),請應賣人主動
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確認申請
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手續是否成
功,以避免影響應賣權益。
當應賣人申請應賣時,視為同意集保結
算所及公開收購人對受委任機構提供該
應賣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字
號或統一編號等股東資料,以辦理通知
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之事宜。
(3)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之注意事項
應賣人如擬申請撤銷應賣者,依現行法
令及集保結算所之規定,應持原留印鑑
至原已完成交存有價證券之往來證券商
或保管銀行之營業據點,填具申請書,
並於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辦理。
接受申請撤銷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
內,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惟依現行法令規
定,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
就並公告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外,應
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A.有競爭公開收購之情事者。
B.公開收購人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
間者。
C.其他法律規定得撤銷應賣者。
(4)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時,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
就、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
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
應賣人購買,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
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
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
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
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
買。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各應
賣人之應賣股數為 2 股至壹仟股(含)以
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
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
優先收購數量。
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
購數量後,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
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
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
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
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
售之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
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
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
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
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
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5)本次公開收購僅受理已交存於集保結算所
的股票之應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
賣。應賣人如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
票,請於公開收購期間攜帶實體股票、留
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存
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再行辦
理應賣手續。
(6)本次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
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
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
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若應賣人同
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
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應賣人倘先以
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
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
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
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
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但排除本國
法人及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6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與第 5 款所定得於同一
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
易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
機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
戶、信託專戶)之情形。
(7)如被收購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
變化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被收購公司申
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
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公開收購人
破產或經裁定重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所
定得停止公開收購之事項,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公開收購人得停止本次公開收購之
進行。
(8)應賣人瞭解本次公開收購是否成功,繫於
各項因素或條件是否成就,包括但不限於
有效應賣之有價證券數量是否達最低收購
數量、被收購公司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5 第 1 項各款情事致公開收購人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主
管機關之同意、核准、命令或不禁止或須
向主管機關辦理之申報生效是否即時取得
與完成,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公開收購人之
事由。若本次公開收購之全部條件無法於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成就,或本次公開收
購依法令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
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
核准,致本次公開收購不成功者,應賣人
應自行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及市場
價格變動之風險。
(9)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
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
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
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
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
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
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
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
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
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
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
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
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
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
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
元之部分捨棄)。
(10)在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若有必
要,公開收購人可能依據相關法令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本次公開
收購期間。
(11)其他重要條件,請參閱公開收購說明書
內容。
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權之情事: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適用: 事業結合適用:
口無 口本案已經核准 口本案已經生效
■有(請填右列欄位) □本案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本案已送件,尚未生效
1.公開收購說明書。
2.公開收購人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附 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4.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律師法律意見書。
5.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6.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之證明文件。
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說明:以上附件資料請提供正本文件,另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所載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告、聲明書、獨
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亦請提供正本文件。
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聯絡單位: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157號 地址: 聯絡人:林玥兒、蘇俐卉
電話: 03-3598800 雷話: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號
電話: (02)21818888 #8151、8347
應賣相關事宜諮詢
聯絡單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服務專線: (02)2389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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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本申請書暨附件一式三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
|2.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 29.7公分、寬 21 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 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
|字様,及公開收購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 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3.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再行提出申報。

4.公開收購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請指定代理人一人,並於代理人欄位中填入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