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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c8e70374-1493-4bcf-a119-4d78bacb8428.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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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次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申報日期: 109年12月8日申報 | 申報日期: 109年12月8日申報 | |
| 110年1月22日修訂 | ||
| 收購 | 自 (臺灣時間)民國 109年12月9日上午9 | 原自(臺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 |
| 期間 | 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 | 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 |
| 及接 | 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取收 | 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 |
| 受申 | 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 | 「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 依相 |
| 請應 | 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 | 關法令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向金融監督管 |
| 賣時 | 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 |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50 |
| 間 | 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 | 日,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期間將 |
| 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 至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下 稱「延長期間屆滿日」)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
|
| 五十日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 | ||
| 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 ||
| 應賣 | 1.略 | 1.略 |
| 有價 |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
| 證券 | (1)略 | $(1)$ 略 |
| 之數 量如 |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 |
| 達到 |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
| 預定 | ①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 ①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
| 收購 |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 |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 |
| 數量 | 一, 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 | 一, 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 |
| 之一 | 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 | 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 |
| 定數 量或 |
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 | 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 |
| 比例 | 項如下: | 項如下: |
| 時仍 | A.臨櫃申請應賣方式:略 | A.臨櫃申請應賣方式:略 |
| 予以 | B.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 略 | B.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略 |
| 收購 | C.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 C.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
| 者, |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 |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 |
| 或其 他收 |
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網路) | 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網路) |
| 購條 | 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 | 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 |
| 件 | 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 | 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 |
| 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若有, | 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若有, | |
| 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方式之時間,可 | 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方式之時間,可 | |
| 能會因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 | 能會因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 | |
| 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 | 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 | |
| 而有不同。 | 而有不同。 | |
|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務 |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務 |
| 頁次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 | 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 | |
| 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證券商 | 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證券商 | |
| 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 | 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 | |
| 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收購期間屆 | 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收購期間屆 | |
| 滿日,該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 | 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 | |
| 3 30 分(臺 最晚僅受理至當日下午 時 |
日),該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最 | |
| 灣時間)止。 | 晚僅受理至當日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 |
|
|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 | 時間)止。 | |
| 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 |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 | |
| 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 | 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 | |
| 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有客戶得於 | 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 | |
| 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 | 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有客戶得於 | |
| 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 | 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 | |
| 電子(網路)方式申請應賣。 | 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 | |
| 略 | 電子(網路)方式申請應賣。 | |
| 略 | 略 | |
| 略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申報日期:109 年 12 月 8 日申報 110 年 1 月 22 日修訂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 旨: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 收購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號:6112)發行之有價證券,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 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填具下列事 項,連同各項書件並聲明無虛偽隱匿之情事,申報辦理公開收購。
| 公開收購人姓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分證號碼 或營利事業 |
12490306 | |
|---|---|---|---|---|
| 名或名稱 | 登記號碼 | |||
|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收購公 | 總計 38,000,000 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 | |||
| 司」)普通股。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 | 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 | |||
| 有所有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 | 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下同)109 年 11 月 20 日 | |||
| 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 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 188,357,336 | |||
| 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 | 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20.2%之股權 | |||
| 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 (38,000,000/ 188,357,336 股≒20.2%);惟若最終 | |||
| 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 | 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 |||
| 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為 | 9,417,867 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 |||
| 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股份 | 之 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 | |||
| 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應 | 收購有價證 券數量 |
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 | ||
| 收購有價證券 | 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公開收購僅受理已 | 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 | ||
| 種類 | 交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 | ||
| (下稱「集保結算所」)的股票之應賣,但 | 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 | |||
| 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被 | 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 | |||
| 收購公司實體股票,請於公開收購期間攜帶 | 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 | |||
| 實體股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 | 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 | |||
| 機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 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 | |||
| 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為免應賣人所獲對 | 證券申報書第 4 頁),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 | |||
| 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 |||
|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 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 |
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 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 |
|||
| 費用,應賣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不予受 | 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 | |||
| 理。 | 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 |||
| 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新臺幣 45 元整(下稱 | ||||
| 「收購對價」)。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 | 收購期間及 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 |
|||
| 易稅、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
|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 | 原自(臺灣時間)民國 10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 | |||
| 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 | 時 00 分(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下稱「收購期間 |
|||
| 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 | 屆滿日」)。公開收購人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2 | |||
| 收購對價(現 | 其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手續 | 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 | ||
| 金價格或換股 | 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 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 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 |
購期間 50 日,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 | ||
| 比例) | 期間將至民國 110 年 3 月 18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 |||
| (下稱「延長期間屆滿日」)。每個營業日接受 | ||||
| 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 | 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 | |||
| 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 | 6 頁。 | |||
| 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除所得稅外之 | ||||
| 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 | ||||
| 之部分捨棄)。 | ||||
| 公開收購人擬依法進行公開收購,除可增加 |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 | |||
| 公開收購人的投資收益之外,將可加速雙方 整合以發揮更大綜效,結合原本的硬體優 |
收購條件 | 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 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 |
||
| 收購目的 | 勢,提供更齊全的軟硬整合服務,並藉由被 | 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 | ||
| 收購公司之通路拓展新客戶,協助其發展為 | 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 | |||
| 全方位的解決方案供應商。 | 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 |
| 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收購 | |||
|---|---|---|---|
|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第 4 頁),另為免 | |||
| 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 |||
| 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 | |||
| 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 |||
| 2 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 |||
| 由各證券商提供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若有不 | |||
| 公開收購說 | 足請各證券商連絡受委任機構或自受委任機構 | ||
| 受委任機構名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明書之交付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
| 方式及查詢 | http://www.kgieworld.com.tw)查詢說明書相關資 | ||
| 稱及地址 | 臺北市明水路 700 號 | 相關資訊之 | 訊。或自公開收購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
| 網址 |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公開收購資訊專區 | ||
| 頁面下載。 | |||
| 1.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 38,000,000 | 1.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 38,000,000 股,約 | ||
| 股,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 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 | ||
|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下同) | 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下同)109 年 11 月 20 | ||
| 109 年 11 月 20 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 | 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 | ||
| 股份總數 188,357,336 股(下稱「全部股份 | 188,357,336 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 ||
| 總 數 」 ) 之 20.2% 之 股 權 (38,000,000/ |
20.2% 之股權 (38,000,000/ 188,357,336 股 ≒ |
||
| 188,357,336 股≒20.2%);惟若最終有效應 | 20.2%);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 | ||
| 賣 之 數 量 未 達 預 定 收 購 數 量 , 但 已 達 | 購數量,但已達 9,417,867 股(約當於被收購 | ||
| 9,417,867 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 | 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 5.0%)(下稱「最低收購 | ||
| 總數之 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 | 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 | ||
| 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 | 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 | ||
|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 | 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 | ||
| 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 | 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 | ||
| 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 |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 | ||
| 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 | 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 | ||
| 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 | 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 | ||
| 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 | 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 | ||
| 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 | 式詳閱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 | ||
| 比例向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詳閱本公開收 | 書第 4 頁)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 | ||
|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第 4 頁), | 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應賣有價證券 | 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 | 應賣有價證 | 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 |
| 之數量如達到 | 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 券之數量未 | 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 |
| 預定收購數量 |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 | 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 | |
| 之一定數量或 | 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 | 達或超過預 | 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 |
| 比例時仍予以 | 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 2 股(不 | 定收購數量 | 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 |
| 收購者,或其 | 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 時,其處理 | 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203)059600-8) |
| 方式 | |||
| 他收購條件 |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 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1)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 | 2.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管 | ||
| 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未遭假扣 | 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之 | ||
| 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 | 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 | ||
|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 | 號:(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 | ||
| 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 | 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 | |||
| 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 | |||
| 股份數量。 | |||
|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 |||
|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 |||
| 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 |||
|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 | |||
| 一,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 | |||
| 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 | |||
| 申請應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 | |||
| 項如下: | |||
| A.臨櫃申請應賣方式: | |||
| a.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 | |||
| 內,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 |
| 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 | |
|---|---|
| b.應賣人應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 |
| 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之營業據點 | |
| 辦理應賣手續(應賣人如屬無摺戶 | |
| 者,免提示存摺,但應持原留印鑑 | |
| 辦理)。 | |
| B.電話申請應賣方式: | |
|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 | |
| 統設置或認識客戶規範限制等因 | |
| 素,並非均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 | |
| 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此方式 | |
| 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 | |
| 行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 | |
| b.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式服務之證 | |
| 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請應賣 | |
| 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每個營業 | |
| 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 | |
| (臺灣時間)。 | |
| c.應賣人應撥打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 | |
| 行營業據點之電話辦理應賣手續。 | |
| C.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 |
|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 | |
| 統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 | |
| (網路)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 | |
| 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 | |
|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項 | |
| 服務;若有,並請洽詢接受該應賣 | |
| 方式之時間,可能會因證券商或保 | |
| 管銀行各自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 | |
| 路)服務之受理時間而有不同。 | |
|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 | |
| 務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 | |
| 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 | |
|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供 | |
| 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於 | |
| 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 | |
| 長期間屆滿日),該證券商或保管 | |
| 銀行電腦系統最晚僅受理至當日下 | |
| 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止。 | |
|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 | |
| 應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管 | |
| 銀行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 | |
| 劃撥帳戶契約書」,且該契約書訂 | |
| 有客戶得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 | |
| 方式申請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之 | |
| 約定者,始得以電子(網路)方式申 | |
| 請應賣。 | |
| 應賣人以臨櫃、電話、或電子(網路)方 | |
| 式申請參與應賣者,均應符合「一人一 | |
| 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規範(請參見公 | |
| 開收購說明書第 6 頁),請應賣人主動 | |
| 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確認申請 | |
| 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手續是否成 | |
| 功,以避免影響應賣權益。 | |
| 當應賣人申請應賣時,視為同意集保結 | |
| 算所及公開收購人對受委任機構提供該 | |
| 應賣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字 | |
| 號或統一編號等股東資料,以辦理通知 | |
| 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之事宜。 | |
| (3)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之注意事項 | |
| 應賣人如擬申請撤銷應賣者,依現行法 | |
| 令及集保結算所之規定,應持原留印鑑 | |
|---|---|
| 至原已完成交存有價證券之往來證券商 | |
| 或保管銀行之營業據點,填具申請書, | |
| 並於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辦理。 | |
| 接受申請撤銷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 | |
| 內,每個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 |
|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惟依現行法令規 | |
| 定,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 | |
| 就並公告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外,應 | |
| 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 |
| A.有競爭公開收購之情事者。 | |
| B.公開收購人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 |
|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 | |
| 間者。 | |
| C.其他法律規定得撤銷應賣者。 | |
| (4)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 |
| 時,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 | |
| 就、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 | |
| 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例向 | |
| 應賣人購買,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 | |
| 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 |
| 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 | |
| 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 | |
| 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 | |
| 數低於 2 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 | |
| 買。 | |
|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 |
| 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各應 | |
| 賣人之應賣股數為 2 股至壹仟股(含)以 | |
| 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 | |
| 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 | |
| 優先收購數量。 | |
| 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 | |
|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 |
|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 | |
| 購數量後,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 | |
| 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 | |
| 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 | |
| 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 | |
| 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 | |
| 售之風險。 | |
|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 |
| 預定收購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 |
|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 |
| 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 | |
| 過預定收購數量: | |
|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 | |
| 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 | |
| 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 | |
| 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 | |
| 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風險。 | |
|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 |
| 預定收購數量 | |
|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 |
| (5)本次公開收購僅受理已交存於集保結算所 | |
| 的股票之應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 | |
| 賣。應賣人如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 | |
| 票,請於公開收購期間攜帶實體股票、留 | |
| 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存 | |
| 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後,再行辦 | |
| 理應賣手續。 |
| (6)本次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 | |
|---|---|
| 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 | |
| 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 | |
| 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若應賣人同 | |
| 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 | |
| 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應賣人倘先以 | |
| 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 | |
| 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 | |
| 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 | |
| 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 | |
| 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但排除本國 | |
| 法人及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6 第 1 | |
|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與第 5 款所定得於同一 | |
| 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 | |
| 易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 | |
| 機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 | |
| 戶、信託專戶)之情形。 | |
| (7)如被收購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 | |
| 變化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被收購公司申 | |
| 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 | |
| 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公開收購人 | |
| 破產或經裁定重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所 | |
| 定得停止公開收購之事項,經主管機關核 | |
| 准後,公開收購人得停止本次公開收購之 | |
| 進行。 | |
| (8)應賣人瞭解本次公開收購是否成功,繫於 | |
| 各項因素或條件是否成就,包括但不限於 | |
| 有效應賣之有價證券數量是否達最低收購 | |
| 數量、被收購公司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 | |
| 43 條之 5 第 1 項各款情事致公開收購人經 | |
| 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主 | |
| 管機關之同意、核准、命令或不禁止或須 | |
| 向主管機關辦理之申報生效是否即時取得 | |
| 與完成,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公開收購人之 | |
| 事由。若本次公開收購之全部條件無法於 | |
|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成就,或本次公開收 | |
| 購依法令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 | |
| 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 | |
| 核准,致本次公開收購不成功者,應賣人 | |
| 應自行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及市場 | |
| 價格變動之風險。 | |
| (9)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 | |
| 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 | |
| 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 | |
| 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 | |
| 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 | |
| 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 | |
| (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 | |
| 款方式支付予集保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銀 | |
| 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 | |
| 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 | |
| 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 | |
| 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集保結算所或應 | |
| 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 | |
| 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 | |
| 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 | |
| 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 | |
| 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 | |
| 元之部分捨棄)。 | |
| (10)在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若有必 | |
| 要,公開收購人可能依據相關法令向金融 |
|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本次公開 收購期間。 (11)其他重要條件,請參閱公開收購說明書 內容。 |
||||
|---|---|---|---|---|
| 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權之情事: |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適用: | 事業結合適用: | ||
| 口無 | 口本案已經核准 | 口本案已經生效 | ||
| ■有(請填右列欄位) | □本案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 ■本案已送件,尚未生效 | ||
| 1.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2.公開收購人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 ||||
| 附 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 ||||
| 4.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律師法律意見書。 | ||||
| 5.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 ||||
| 6.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之證明文件。 | ||||
| 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 ||||
| 件 | 說明:以上附件資料請提供正本文件,另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所載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告、聲明書、獨 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亦請提供正本文件。 |
|||
| 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聯絡單位: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157號 | 地址: | 聯絡人:林玥兒、蘇俐卉 | ||
| 電話: 03-3598800 | 雷話: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號 電話: (02)21818888 #8151、8347 |
||
| 應賣相關事宜諮詢 | ||||
| 聯絡單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
||||
| 服務專線: (02)23892999 |
$\tilde{\mathbf{v}}$
|
|附註:1.本申請書暨附件一式三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
|2.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 29.7公分、寬 21 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 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
|字様,及公開收購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 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3.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再行提出申報。
4.公開收購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請指定代理人一人,並於代理人欄位中填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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