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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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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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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辰法律事務所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106年翰文字第106030901號

文 者: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

主旨:為就公開收購人 (詳說明) 辦理公開收購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乙事, 謹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茲提供法律意見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 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開收購人」)辦理公開收購拍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拍檔科技」)已發行普通股 32,154,618 股(不含截至 106年3月9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拍檔科技之普通股12,000,000股), 相當於拍檔科技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 42.82%,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 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18,639,210 股(約相當於拍檔科技股份總數 之 24.82%)時,則公開收購數量條件仍告成就。本律師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第9條第2項規定, 就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書件之審閱以及本次公開收購須經各主管機關 核准或申報生效乙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 二、 本律師法律意見書係依據下列資料假設:
  • (一) 公開收購人 (含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業已就本次公開收購提供完整之 文件,其所提供之文件若為原本,皆為真實;如為複本或影本,則為完整 且與原本相符之複本或影本;所有文件及相關記錄上之用印或簽署皆為有 權作成者之真正用印或簽署,其內容均屬完整真實無訛亦無遺漏;所有文 件及相關記錄均經相關當事人之有權授權、簽署及交付,且依據該等文件 及相關記錄之準據法,得以合法有效拘束相關當事人。所有文件及相關記 錄上之簽名、蓋章及日期均為真正,且為簽署或蓋章之自然人皆有完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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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 (二) 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之董事會係經合法召集,且該等董事會議紀錄 係該次董事會議之真實及宗整紀錄。
  • (三) 公開收購人 (含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所有為本次公開收購所提之文件 及相關記錄,於各該文件或相關記錄所載之日期簽發或發給後,除經特別 載明者外,並未經任何修正或增補,且迄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為止,仍屬 合法有效之文件及記錄,未發生任何無效、被撤銷、撤回、解除、終止、 廢止、失效或失權之情事,亦無發生影響其法律效力或事實效力之情事。
  • (四) 就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公開收購人 ( 会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已就本次 公開收購充分揭露及提供所有必要之相關文件及資訊。
  • (五) 就拍檔科技之相關訊息,則係透過連結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拍檔科技重 大訊息公告、最近年度之年報、104年、105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及連結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取得相關資訊。
  • (六)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時止,並未發生亦無任何可能影響上開文件及資訊 之完整性、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情事或行為仍在存續中。
  • 三、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律師已審閱下列公開收購申報書件:
  • (一) 本次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申報書稿本及公開收購說明書稿本 (下稱「公開 收購說明書」):
    1. 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 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 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前項公開收購說明 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 稱「金管會」)並依該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下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再按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已明定:「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 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二、公開收購條件。三、公開收 購對價種類及來源。四、參與應賣之風險。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 續處理方式。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七、公開收購

15 翰辰法律事務所

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八、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 書。九、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十、特別記載事項。十一、其他重 大資訊之說明。」,並就上開各項之詳細應記載內容,分別規定於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以下,可資參照。

    1. 經查,公開收購人已依據上開規定製作公開收購說明書,其內容包含: (1) 公開收購基本事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事項第5條之規 定,記載公開收購人之基本資料及受委任機構、律師、會計師、金 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委任事項。
  • (2)公開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事項第6條之規定, 記載「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 (下同)106年3月10日起至同年3 月30日止)、「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本次公開收購之 最高收購數量即預定收購數量為拍檔科技普通股32.154.618股;最 低收購數量為18.639,210股)、「公開收購對價」(每股現金新臺幣 (下同)40元)、「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 效」、「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 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以及其他收購條件。
  • (3)公開收購對價種類及來源: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事項第 7 條之規定,記載公開收購之對價及來源。本次公開收購係以每股現 金40元作為收購對價,公開收購人並已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 務之承諾書(公開收購說明書附件五)。本次公開收購所需資金總計 1, 286, 184, 720 元, 均係以公開收購人自有資金支應。公開收購說 明書中已依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公告前最近期及最近二年度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就其償債能力、現金流量及獲 利能力分析說明本次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 (4) 參與應賣之風險: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事項第 8 條之規 定, 載明各項參與本次公開收購應賣之風險。

  • (5)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 事項第9條之規定,記載「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 及地點、「應賣人成交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及「應 賣未成交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 (6)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依應行記載事項第10條之規 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揭露公開收購人(含其關係人)、公開收購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其 種類、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依據公開收購人 (含其關係人)、公開收購人之董事所出具之聲明 書,除公開收購人於提出申報當時持有拍檔科技普通股12,000,000 股, 取得成本為 212, 880 元、公開收購人之關係人達利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於提出申報當時持有拍檔科技普通股 6,006,324 股, 取得成 本為112,080元、公開收購人之關係人達利貳投資有限公司於提出 申報當時持有拍檔科技普通股 1,648,125 股,取得成本為 49,426 元,且其等於本次公開收購申報前6個月均無交易紀錄,已依法揭 露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外,公開收購人 (含其關係人)、公開收購人之 董事於本次公開收購申報當時均未持有拍檔科技之有價證券。 又, 公開收購人或其股東如有擔任被收購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係 持股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情事者,應揭露 該股東姓名名稱及持股情形。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聲明書、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公示資料,查得公開收購人擔任拍檔科技之董事
  • 長,持有拍檔科技普通股12,000,000股、其股東陳其宏擔任拍檔科 技之董事長(即公開收購人)所指派法人代表人,持有拍檔科技普通 股 0股、其股東王淡如擔任拍檔科技之董事(即公開收購人)所指派 法人代表人,持有拍檔科技普通股0股,均已依法揭露於公開收購 說明書。
  • (7)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情形:依應行記載事項第 11 條之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申報公開收購前2年內如與本

條所列之被收購公司相關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或有相關 協議或約定之情事,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揭露之。依據公開收購 人及其關係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其於本次公開收購申報前 2 年內均 未與本條所列之被收購公司相關人員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公司股份或 有相關協議或約定之情事,故無本條之適用。

  • (8)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經營計畫: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 事項第12條之規定,記載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公司之經營計書,其 中包含公開收購人繼續經營拍檔科技業務及計書內容,以及收購完 成後是否使拍檔科技產生組織、資本、人事異動等之計畫及內容。
  • (9)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事項第13 條之規定,併同公告公開收購人決議辦理本次公開收購之董事會議 事錄(公開收購說明書附件一)以及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 價現金價格計算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公開收購說明書附件二)。
  • (10) 特別記載事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已依應行記載事項第 14 條之規 定,併同公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公 開收購說明書附件四),作為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之證明。
    1. 綜上,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所製作之公開收購說明書,應尚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4第2項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 規定。
  • (二) 公開收購人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 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至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 1. 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 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官。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 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 職責。受委任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格條 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 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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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公開收購人就本次公開收購已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 $2^{1}$ 基證券」》簽訂公開收購委任契約書,委任凱基證券為本次公開收購之 受委任機構,辦理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所載及其他相關之 作業及法令規定之事宜,並約定凱基證券為辦理發放收購對價應設立專 戶,專款專戶使用,且凱基證券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最近一年內亦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經金 管會處糾正以上處分。
  • 綜上,公開收購人與凱基證券所簽訂之公開收購委任契約書,應尚符公 3. 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至第3項規定之規定。
  • (三) 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 理人之授權書:本件公開收購人並非於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 者,故無須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
  • 四、 本次公開收購,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 (一) 按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 下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 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 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二、公開 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0%之公司之有價證 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 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 方式為之。」

再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則規定:「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43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情 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及「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 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股份者,應採 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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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經查:拍檔科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為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公示資料查詢:可知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為 75,085,605股,且均為普通股;公開收購人擬於106年3月10日起至同年 3月30日止,公開收購拍檔科技已發行普通股總額達20%以上,又無其他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無須申報並公告之情事,因此本次公開收購應向金管會 提出申報並公告。
  • 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提出事業結 五、 合申報:
  • (一) 按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結合,指事 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 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 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 任免。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 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 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同法第11 條第1至2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 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 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 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據公平會 105 年 12 月 2 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 號解釋函公告之銷售金額標準則為: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 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 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參與結合之事業為 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 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 一、 翰

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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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經杳: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為拍檔科技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 之42.82%,而屬於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稱之結合。惟依據經濟部工業產品 民國104年度內銷統計資料及自公開資訊觀測站公示資料查詢拍檔科技104 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示之拍檔科技 104 年度主要產品銷售金 額,可知拍檔科技主要產品之市場占有率未達四分之一;另依公開收購人 所提供之104年度主要產品內銷金額、經濟部工業產品民國104年度內銷 統計資料,可知公開收購人主要產品之市場占有率亦未達四分之一;又, 公開收購人主要業務為液晶顯示器、投影機等電腦週邊設備及光電產品之 產銷及醫療服務,反之,拍檔科技主要從事端點銷售系統主機、週邊設備、 各種電子產品及相關電子零組件之製造加工、買賣及進出口貿易,及電腦 軟體程式之設計及買賣業務等,兩者之主要產品尚不相同,公開收購人主 要係為與專注於商用 POS 系统、mobile POS 等智慧零售系統整合及通路服 務之拍檔科技合作,藉由互補互利取得市場利基而為本次公開收購,故本 次公開收購後應不致使公開收購人或拍檔科技之主要產品市場占有率達三 分之一;且依公開收購人 104 年度年報所載銷值計算所示在我國之營業收 入為11,443,587 仟元,拍檔科技104 年度年報所載銷值計算所示在我國之 營業收入為 165,056 仟元,並未達公平會公告之申報門檻。又,依據公開 收購人 104 年度年報中之合併報表所示之全球營業收入為 133,102,431 仟 元, 拍檔科技104年度年報中之合併報表所示之全球營業收入為1,867,301 仟元,亦未達公平會公告之申報門檻。
  • (三) 綜上,本次公開收購無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就公開收購 六、 人本次公開收購書件之審閱以及本次公開收購須經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 生效乙事所出具,其範圍不包括參與本次公開收購之應賣人依法須經金管 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乙事。
  • 七、 本法律意見書係就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所出具,本律師不對中華民國以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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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表示任何意見,且假設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法律並不 會對本法律意見書產生任何影響。

八、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使用,任何其他人皆不得以 任何方式援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引用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