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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4298c736-a469-4f65-804b-130870fc3bbe.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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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申報日期: 106年3月10日申報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收受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及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 收購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號:3097)發行之有價證券, 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 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9條第1項之規定,填具下列事 項,連同各項書件並聲明無虛偽隱匿之情事,申報辦理公開收購。
| 公開收購人姓 名或名稱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分證號碼 或營利事業 12490306 登記號碼 |
|
|---|---|---|---|
| 種類 | 被收購公司普通股。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 份應有所有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 權、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 執行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 後股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 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 等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 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 股份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 收購有價證券 應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已 收購有價證 集保交存股票之應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 券數量 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實體股票,請於收購 期間攜帶實體股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 撥帳戶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為免應賣人 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 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 其他相關費用,應賣股數低於 2股者不予受 理。 |
總計 32,154,618 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不含 截至106年3月9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收 購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12,000,000 股)), 即為被收 購公司民國 105年7月 11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被收 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 75,085,605 股(下稱 股 份 全 部 總 數 $\perp$ $\lambda$ 之 42.82%(32,154,618/75,085,605 股 = 42.82%); 惟 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 達 18,639,210 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 總數之 24.82%)(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 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 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募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 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 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 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 人收購。 |
|
| 收購對價 (現 金價格或換股 比例) |
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 40 元。應賣人 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 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 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 應負擔之稅捐;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 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 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除 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四捨五入至「元」 為止。 |
收購期間及 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 |
自民國 106年3月10日(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 日」)至106年3月30日止(以下稱「收購期間屆 滿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 業日上午 9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 間)。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
| 收購目的 | 公開收購人主要業務為液晶顯示器、投影機 等電腦週邊設備及光電產品之產銷及醫療服 務;被收購公司主要從事端點銷售系統主 機、週邊設備、各種電子產品及相關電子零 組件之製造加工、買賣及進出口貿易,及電 腦軟體程式之設計及買賣業務等。由於近年 全球跨平台跨領域整合已成主流趨勢,公開 收購人在持續朝提供完整解決方案邁進下, 收購條件 將強化專注於商用 POS 系统、mobile POS 等 智慧零售系统整合及通路服務之被收購公司 合作,藉由互補互利取得市場利基。有鑑於 此,公開收購人擬依法進行公開收購,藉由 公開收購人擁有的雄厚技術與製造實力,結 合被收購公司在零售業終端客户的服務能 力,打造更完整的解決方案。 |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 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包括有效應 募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取得並完成本次 公開收購所應取得及完成之主管機關之同意、核 准、報備、申請、申報及通知),且本次公開收 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 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 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 |
|
| 稱及地址 | 受委任機構名凯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明水路 700號 |
公開收購說 由各證券商提供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若有不 明書之交付足請各證券商連絡受委任機構或自受委任機構 方式及查詢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
| 相關資訊之 http://www.kgieworld.com.tw)查詢說明書相關資 | |||
|---|---|---|---|
| 網址 | 訊。或自公開收購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 ||
|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公開收購資訊專區 | |||
| 頁面下載。 | |||
| 1. 總計 32,154,618 股((不含截至106年3月9 | 1.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為 32,154,618股,(不 | ||
| 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收購公司之普 | 含截至106年3月9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 | ||
| 通股股數 12,000,000 股),即為被收購公司 | 被收購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12,000,000股),本次 | ||
| 民國 105年7月11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經 | 預定收購數量約佔被收購公司民國 105年7月 | ||
| 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 | 11 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 ||
| 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75,085,605 股之 |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 | ||
| 42.82%(32,154,618/75,085,605 股 ≒ |
75,085,605 股之 42.82%(32,154,618/75,085,605 | ||
| 42.82%);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 | 股≒42.82%);但如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 | ||
| 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18,639,210股(約相當 | 預定收購數量時,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 | ||
| 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總數之 24.82%)時, | 亦均成就、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 | ||
|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 | 情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 | ||
| 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募股份數 | 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壹 | ||
| 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未 | 仟股(含)以下全數購買,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 | ||
| 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 | 者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 | ||
| 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 | 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再 | ||
| 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 | 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 ||
| 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 | 部份,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凱基證券 | ||
| 購。 |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 | ||
|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 (9203)059600-8)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 | ||
| (1)如應賣人已將被收購公司股票交付集中保 | 保管劃撥帳戶。 | ||
| 管者,應賣人應持有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 | 2.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或經主 | ||
| 向原往來證券商辦理應賣手續。當應賣人 | 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 | ||
| 申請應賣時,視為同意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之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開收購人對凱基證券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 | ||
|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應賣人之姓名或名 | 號: (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 | ||
| 應賣有價證券 | 稱、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股東 資料,以辦理通知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 |
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之數量如達到 | 之事宜。 | 應賣有價證 | |
| 券之數量未 | |||
| 之一定數量或 | 預定收購數量 (2)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 | 達或超過預 | |
| 比例時仍予以 | 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未遭假扣 | 定收購數量 | |
| 收購者,或其 | 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 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 |
時,其處理 | |
| 他收購條件 |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 | 方式 | |
| 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 | |||
| 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 | |||
| 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 | |||
| 股份數量。 | |||
| (3)應賣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在本 | |||
| 次公開收購其他條件亦均成就、且本次公 | |||
| 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 | |||
| 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 | |||
| 人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壹仟股 | |||
| (含)以下全數購買,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 | |||
| 者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 | |||
| 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量,公開 | |||
| 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 |||
| (4)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已集保交存股票之應 | |||
| 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應賣人如 | |||
| 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票,請攜帶實體 | |||
| 股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機 | |||
| 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 | |||
| (5)如被收購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 | |||
| 變化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被收購公司申 | |||
| 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 | |||
| 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公開收購人 | |||
| 破產或經裁定重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所 | |||
| 定得停止公開收購之事項,經主管機關核 | |||
| 准後,公開收購人得停止本次公開收購之 |
$\tau$
$\mathbf{x}^{\text{max}}$
$\Box$
| 進行。 | ||
|---|---|---|
| (6)應賣人瞭解本次公開收購是否成功,繫於 | ||
| 各項因素或條件是否成就,包括但不限應 | ||
| 賣有價證券數量、被收購公司是否發生財 | ||
| 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主管機關之同 意、核准、命令或不禁止或須向主管機關 |
||
| 辦理之申報生效是否即時取得及完成,及 | ||
| 其他不可歸青於公開收購人之事由。若本 | ||
| 次公開收購之全部條件無法於公開收購期 | ||
| 間屆滿前成就,或本次公開收購依其他法 | ||
| 今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 | ||
| 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 | ||
| 致本次公開收購不成功者,應賣人應自行 | ||
| 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及市場價格變 | ||
| 動之風險。 | ||
| (7)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且公開收購 | ||
| 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 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 |
||
| 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 | ||
| 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 | ||
| 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 5 個營業日 | ||
| (含)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臺 |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應 | ||
| 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 | ||
| 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 | ||
| 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 | ||
| 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應賣人所提供 |
||
| 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 | ||
| 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 | ||
| 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 | ||
| 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
| 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 | ||
| 四捨五入至「元」為止)。 | ||
| (8)在本次公開收購屆滿時前,若有必要,公 | ||
| 開收購人可能依據相關法令向金管會申報 | ||
| 並公告延長本次公開收購時間。 (9)其他重要條件,請參閱本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內容。 | ||
| 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權之情事: |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適用: | 事業結合適用: |
| ■無 | 口本案已經核准 | 口本案已經生效 |
| □有(請填右列欄位) | □本案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 □本案已送件,尚未生效 |
| 1.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2.公開收購人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 ||
| 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附 4.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律師法律意見書。 |
||
| 5.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 ||
| 6.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之證明文件。 | ||
| 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件 |
||
| 說明:以上附件資料請提供正本文件,另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所載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告、聲明書、獨 | ||
| 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亦請提供正本文件。 | ||
| 公開收購人:佳世道科技股份有限 | 日代理人:不適用 | 聯絡單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海路157號 | 頭川っキャルト | 聯絡人︰黃堂軒、李佩珊 |
| 電話: (03) 3598800 | 2110年1月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號 電話: (02)21818888#8664、8337 |
| 附註: 1.本申請書暨附件一式三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 | ||
| 2.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 29.7 公分、寬 21 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 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 | ||
| 字樣,及公開收購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 | ||
| 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3.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再行提出申報。 |
||
| 4.公開收購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請指定代理人一人,並於代理人欄位中填入相關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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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circ$
$\b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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