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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M&A Activity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7d9c6e8c-838f-4d03-9084-d8be70f1fc20.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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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收購他公司有價證券時適用)
申報日期:106 年 9 月 6 日申報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達利貳投資有限公 司、Gordias Investments Limited 及 Hyllus Investments Limited 等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收購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號:2397)發行之有價證 券,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各項書件並聲明無虛偽隱匿之情事,申報辦理公 開收購。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490306 | ||||
|---|---|---|---|---|---|
|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收購人姓 |
身分證號碼 | 96961286 | |||
| 達利貳投資有限公司 名或名稱 |
或營利事業 | 70762190 | |||
| Gordias Investments Limited | 登記號碼 | 公開收購人 Gordias Investments Limited 及 Hyllus | |||
| Hyllus Investments Limited | Investments Limited 為外國公司,故本欄不適用 | ||||
| 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 | 為 80,282,200 股(下稱 | ||||
| 「預定收購數量」,不含截至 106 年 9 月 6 日 | |||||
| 收購有價證 | 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收購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 ||||
| 10,000,000 股),即為被收購公司民國 105 年 7 月 | |||||
| 14 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 |||||
|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被收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 | |||||
| 股 114,839,857 股,並扣除被收購公司經民國 | |||||
| 106 年 8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於民國 106 年 9 月 | |||||
| 19 日為減資基準日註銷庫藏股 151,000 股後,共 | |||||
| 計 114,688,857 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 |||||
| 70.00%(80,282,200/114,688,857 股≒70.00%);惟 | |||||
| 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 | |||||
| 達 58,491,318 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 | |||||
| 被收購公司普通股。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 | 券數量 | 總數之 51.0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 | |||
| 份應有所有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 | 公開收購之數量 條件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 |
||||
| 權、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 | 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 | ||||
| 購數量及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 | |||||
| 執行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 |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 | ||||
| 後股份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 | 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 | ||||
| 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 | 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 | ||||
| 等股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 收購有價證券 |
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 | ||||
| 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 種類 |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將分別依下列原則及 | ||||
| 股份數量。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 | 數量,購買實際應賣股份。 | ||||
| 應賣,否則不予受理;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已 | 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已達最低收購數量未達 | ||||
| 集保交存股票之應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 | 預定收購數量,將優先滿足公開收購人 Gordias | ||||
| 應賣;應賣人如係持有實體股票,請於收購 | Investments Limited 之預定收購數量,如有餘額 | ||||
| 期間攜帶實體股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 | 由 Hyllus Investments Limited 收購。 | ||||
|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 | |||||
| 撥帳戶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 | 名稱 | 最低收購數量 | 預定收購數量 | ||
| (股) | (股) | ||||
| 佳世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 達利貳投資有限 公司 Gordias |
41,609,986 | 41,609,986 | |||
| 2,293,778 | 2,293,778 | ||||
| 9,175,109 | 9,175,109 | ||||
| 4,265,556 15,734,441 |
|||||
| Investments | |||||
| Limited | |||||
| Hyllus Investments | 1,146,889 11,468,886 |
||||
| Limited | |||||
| 合計 | 58,491,318 | 80,282,200 | |||
| 收購對價(現 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 65 元。應賣人 收購期間及自民國 106 年 9 月 12 日(以下稱「收購期間開始 |
| 金價格或換股 | 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所得稅(若有)、臺 | 接受申請應 | 日」)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以下稱「收購期間 |
|---|---|---|---|
| 比例)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 | 賣時間 | 屆滿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 |
| 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 | 營業日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 | ||
| 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 | 間)。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 | ||
| 應負擔之稅捐;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 | 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 ||
| 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 | |||
| 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除 | |||
| 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四捨五入至「元」 | |||
| 為止。 | |||
| 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 | |||
| 務為液晶顯示器/投影機等電腦週邊設備及光 | |||
| 電產品之產銷、醫療服務及解決方案提供者 | |||
| 等;被收購公司主要業務為工業用主機板、 | |||
| 系統產品及特殊專用平台(ACP)等的設計製 | |||
| 造與服務。由於近年全球跨平台跨領域整合 | |||
| 已成主流趨勢,公開收購人在持續朝提供完 | 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 ||
| 整解決方案邁進下,將與專注於自動化、博 | 最低收購數量 時,本公開收購之數量 條件仍告成 |
||
| 弈、醫療、銀行及安控等垂直市場應用服務 | 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包括有效應 | ||
| 之被收購公司合作,藉由互補互利取得市場 | 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取得並完成本次 | ||
| 收購目的 | 利基。有鑑於此,公開收購人擬依法進行公 | 收購條件 | 公開收購所應取得及完成之主管機關之同意、核 |
| 開收購,藉由公開收購人擁有的雄厚技術與 | 准、報備、申請、申報及通知),且本次公開收 | ||
| 製造實力,結合被收購公司的主機板製造及 | 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 | ||
| 客户應用服務能力,打造更完整的解決方 | 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 | ||
| 案。 |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 | ||
| 公開收購人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達利貳 | 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 | ||
| 投資有限公司、Gordias Investments Limited | |||
| 及 Hyllus Investments Limited 等,其業務係 | |||
| 為一般投資業,有鑑於被收購公司營運及獲 | |||
| 利穩健,為獲取投資收益,公開收購人擬依 | |||
| 法進行公開收購。 | |||
| 由各證券商提供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若有不 | |||
| 公開收購說 | 足請各證券商連絡受委任機構或自受委任機構 | ||
| 明書之交付 | |||
| 受委任機構名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 |
| 稱及地址 | 臺北市明水路 700 號 | 方式及查詢 | http://www.kgieworld.com.tw)查詢說明書相關資 |
| 相關資訊之 | 訊。或自公開收購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 | ||
| 網址 |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公開收購資訊專區 | ||
| 頁面下載。 | |||
| 1.總計 80,282,200 股(不含截至 106 年 9 月 6 | 1.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 為 80,282,200 股(不含 |
||
| 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收購公司之普 通股股數 10,000,000 股),即為被收購公司 |
截至 106 年 9 月 6 日止,公開收購人所持有被 收購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10,000,000 股),即為被 |
||
| 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經 | 收購公司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最後異動且顯示 | ||
| 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 | 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 | ||
| 被收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 114,839,857 | 被收購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 114,839,857 | ||
| 股,並扣除被收購公司經民國 106 年 8 月 | 股,並扣除被收購公司經民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 ||
| 10 日董事會決議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9 日為 | 董事會決議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9 日為減資基準 | ||
| 減資基準日註銷庫藏股 151,000 股後,共計 | 日註銷庫藏股 151,000 股後,共計 114,688,857 | ||
| 應賣有價證券 之數量如達到 |
114,688,857 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70.00%;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 |
應賣有價證 | 股 之 股 ≒ 70.00% (80,282,200/114,688,857 70.00%);但如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超過預定 |
| 預定收購數量 | 定收購數量,但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 券之數量未 | 收購數量 時,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 |
| 之一定數量或 | 58,491,318 股(約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 | 達或超過預 | 成就、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 |
| 比例時仍予以 | 份總數之 51.00%),本公開收購之數量 條件 |
定收購數量 | 下,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 |
| 收購者,或其 | 仍告成就。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 | 時,其處理 | 有應賣人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壹仟股 |
| 他收購條件 | (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 方式 | (含)以下全數購買,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 |
| 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 | 以壹仟股為優先收購數量,其後按各應賣人委 | ||
| 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 | 託申報數量 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 |
||
| 股數;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 | 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 | ||
| 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 | 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 ||
| 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 |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部份,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 |
||
| 2.本收購案其他重要收購條件 | 公司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 | ||
| (1)如應賣人已將被收購公司股票交付集中保 | 戶」(帳號:(9203)059600-8)轉撥回各應賣人之 | ||
| 管者,應賣人應持有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 | 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向原往來證券商辦理應賣手續。當應賣人 | 2.本次公開收購如未達「最低收購數量 」,或經主 |
| 申請應賣時,視為同意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管機關核准依法停止進行時,原向應賣人所為 |
|---|---|
|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開收購人對凱基證券 | 之要約全部撤銷,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
|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應賣人之姓名或名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 |
| 稱、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股東 | 號:(9203)059600-8)轉撥回應賣人之原證券集 |
| 資料,以辦理通知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 | 中保管劃撥帳戶。 |
| 之事宜。 | |
| (2)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且 | |
| 提出應賣之股份上應無質權、未遭假扣 | |
| 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 | |
| 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如於應賣後股份遭 | |
|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 | |
| 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縱使該等股 | |
| 份已撥入受委任機構公開收購專戶,將視 | |
| 為自始未提出應賣而不計入已參與應賣之 | |
| 股份數量。 | |
| (3)應賣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時,在本 |
|
| 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就、且本次 | |
| 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 | |
| 收購人將依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 | |
| 賣人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壹仟股 | |
| (含)以下全數購買,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 | |
| 者,以壹仟股為優先收購數量,其後按各 | |
| 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 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 量後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 |
|
| 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 | |
| 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 |
| (4)本次公開收購受理已集保交存股票之應 | |
| 賣,但不受理實體股票之應賣;應賣人如 | |
| 係持有被收購公司實體股票,請攜帶實體 | |
| 股票、留存印鑑至被收購公司股務代理機 | |
| 構辦理存入各應賣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 |
| 後,再行辦理應賣手續。 | |
| (5)本次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 | |
| 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 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 |
|
| 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若應賣人同 | |
| 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 | |
| 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應賣人倘先以 | |
| 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 | |
| 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 | |
| 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 | |
| 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 | |
| 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但排除本國 | |
| 法人及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6(櫃 | |
| 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 45 條之 4)第 1 項 | |
| 第 1 款至第 3 款與第 5 款所定得於同一證 | |
| 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 | |
| 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機 | |
| 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 | |
| 戶、信託專戶)之情形。 | |
| (6)如被收購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 變化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被收購公司申 |
|
| 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 | |
| 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公開收購人 | |
| 破產或經裁定重整,或有其他主管機關所 | |
| 定得停止公開收購之事項,經主管機關核 | |
| 准後,公開收購人得停止本次公開收購之 | |
| 進行。 | |
| (7)應賣人瞭解本次公開收購是否成功,繫於 | |
| 各項因素或條件是否成就,包括但不限應 | |
| 賣有價證券數量 、被收購公司是否發生財 |
|
| 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主管機關之同 | |
| 意、核准、命令或不禁止或須向主管機關 |
| 辦理之申報生效是否即時取得及完成,及 | |||||
|---|---|---|---|---|---|
| 其他不可歸責於公開收購人之事由。若本 次公開收購之全部條件無法於公開收購期 |
|||||
| 間屆滿前成就,或本次公開收購依其他法 | |||||
| 令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 | |||||
| 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 | |||||
| 致本次公開收購不成功者,應賣人應自行 | |||||
| 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及市場價格變 | |||||
| 動之風險。 | |||||
| (8)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且公開收購 | |||||
| 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 | |||||
| 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 | |||||
| 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 | |||||
| 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 | |||||
| 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 7 個營業日 (含)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臺 |
|||||
|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應 | |||||
| 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 | |||||
| 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 | |||||
| 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 | |||||
| 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 | |||||
|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應賣人所提供 | |||||
| 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 | |||||
| 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 | |||||
| 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 | |||||
| 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 |
|||||
| 四捨五入至「元」為止)。 | |||||
| (9)在本次公開收購屆滿時前,若有必要,公 | |||||
| 開收購人可能依據相關法令向金管會申報 | |||||
| 並公告延長本次公開收購時間。 | |||||
| (10)其他重要條件,請參閱本公開收購說明 | |||||
| 書內容。 | |||||
| 涉及其他主管機關職權之情事: |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適用: | 事業結合適用: | |||
| □無 | □本案已經核准 | □本案已經生效 | |||
| ■有(請填右列欄位) | ■本案已送件,尚未經核准 | □本案已送件,尚未生效 | |||
| 1.公開收購說明書。 | |||||
| 2.公開收購人依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 |||||
| 附 | 3.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 ||||
| 4.依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法律意見書。 5.依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
|||||
| 6.依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公告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之證明文件。 | |||||
| 7.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 |||||
| 件 | 說明:以上附件資料請提供正本文件,另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所載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告、聲明書、獨 | ||||
| 立專家之合理性意見書等相關書件亦請提供正本文件。 | |||||
| 公開收購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不適用 | 聯絡單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157號 | 地址: | 聯絡人:羋大涵、李佩珊 |
| 電話: (03) 3598800 | 電話: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號 電話: (02)21818888#8114、8337 |
| 公開收購人: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2號 | ||
| 電話: (02) 27998800 | ||
| 公開收購人:達利貳投資有限公司 | ||
|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2號 | ||
| 電話: (02) 27998800 | ||
$\overline{\mathcal{E}}$

附註:1.本申請書暨附件一式三份(包括正本1份、副本2份)。
2.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 29.7 公分、寬 21 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 A4) 印製、裝訂成冊,並 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公開收購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 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3.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再行提出申報。
4.公開收購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請指定代理人一人,並於代理人欄位中填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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