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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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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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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52 佳世達 公司提供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10/01/22 | 發言時間 | 14:53:10 |
| 發言人 | 洪秋金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發言人電話 | 03-3598800#3202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延長公開收購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期間 | ||||
| 符合條款 | 第 | 38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1/2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0/1/22 2.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碩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3.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4.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 本次預定收購聚碩公司普通股數量為38,000,000股 (以下簡稱「預定收購數」),約當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 民國(下同)109年11月20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總數188,357,336股(下稱「全部股份總數」)之 20.2%之股權(38,000,000/ 188,357,336股≒20.2%); 惟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9,417,867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全部股份 總數之5.0%)(下稱「最低收購數量」)時, 本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 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及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 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 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 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 在本次公開收購之其他條件亦均成就、且本次公開收購 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 依比例向應賣人購買,另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 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 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 低於2股(不含)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將各應賣人之應賣股數為 2股至壹仟股(含)以下者,計入優先收購數量;各應賣人之 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優先收購數量。 (2)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 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 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 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 無法全數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3)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 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故應賣人有股份全數無法出售或僅部分出售之風險。 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 /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 每股普通股對價為現金新臺幣45元 6.原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 時30分止。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7.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自(臺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至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3 時30分止。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 8.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之理由: 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之一,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檢具相關文件向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惟截至今日(即110年1月22日)止,公開收購人尚未取得 公平會之縮短、延長、禁止結合或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或 不禁止結合決定,且公開收購人預期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 (即110年1月27日)前,尚無法取得公平會之不禁止結合決定。 故依法公開收購人有正當理由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延長原公開收購期間。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開收購人於110年1月22日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共50日。 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將至110年3月18日止 下午3 時30分止。 另本次公開收購案之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仍預定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支付收購 對價。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已就公開收購延長期間,出具以 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 其履約保證函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9日止, 惟本收購案先前公告之履約保證函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起至 民國110年1月28日止仍屬有效。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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