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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20, 2017

52023_rns_2017-09-20_8de1cbbb-6953-4b82-b5fa-350331de09e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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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刊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刊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修訂
六、收購有價證券期間:自(臺灣時間)民國109 六、收購有價證券期間;原自(臺灣時間)民國
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 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
間開始日」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 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下
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 午3時30分止(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
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惟公開收購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得 依相
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 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
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 長公開收購期間50日,經延長後,本次公開
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收購之收購期間將至民國110年3月18日下
午3時30分止 (下稱「延長期間屆滿日」)
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
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
明書第6頁。
1.
收購期間:本次收購有價證券期間自 (臺灣 1.
收購期間:本次收購有價證券期間原自 (臺
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灣時間)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00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110年1 分 (下稱「收購期間開始日」) 至民國 110年

月27日下午3時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
居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
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止 (下稱「收購期
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於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 民國110年1月22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 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50日,經延長
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 後,本次公開收購之收購期間將至民國 110
收購說明書第6頁。 年3月18日下午3時30分止(下稱「延長
期間屆滿日」)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
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
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4 一、公開收購期間:自 (臺灣時間) 民國 109年 一、公開收購期間:原自(臺灣時間)民國109
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間 年12月9日上午9時00分 (下稱「收購期
開始日」)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 間開始日」至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3時
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 30分止 (下稱「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
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於民國110年1月22日
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
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應賣 收購期間50日,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之
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頁。 收購期間將至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3時
30 分止 (下稱「延長期間屆滿日」) 但延長
期間不得超過五十日。每個營業日接受申請
應賣時間及方式,請參見公開收購說明書第
6頁。

修正前 修正後
5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 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
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2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2
7
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條第
1
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
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
109

12

8
條第
1
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
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
109

12

8
依據前述法令公告,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 依據前述法令公告,並於同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提出申報。 員會提出申報。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被收購公司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被收購公司
股份最多為
38,000,000
股,加計公開收購人及其
股份最多為
38,000,000
股,加計公開收購人及其
具控制從屬關係之事業目前持有被收購公司 具控制從屬關係之事業目前持有被收購公司
66,000,000
股,已達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66,000,000
股,已達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
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 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結合樣態;另公開收購人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結合樣態;另公開收購人
及被收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臺灣之銷售金額已 及被收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臺灣之銷售金額已
達公平交易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2 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 號函第(一)點及第(二)點所述應向
達公平交易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2 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 號函第(一)點及第(二)點所述應向
公平會為結合申報之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
12
公平會為結合申報之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之例外情形,故公開收購人已於
109 年
12

8
條之例外情形,故公開收購人已於
109 年
12

8
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本次 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本次
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 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
件之一。 件之一。
6 六、注意事項: 六、注意事項:
1.略 1.略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2.應賣人申請參與應賣及交存有價證券之方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式、時間、程序及注意事項
(1)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1)應賣人如已將其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交付集中保管者,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應賣 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參與應賣
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申請應 及交存有價證券,各該方式之接受申請應
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臨櫃申請應賣方式:略
賣時間、申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臨櫃申請應賣方式:略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略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略
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 A.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
統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 統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
(網路)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 (網路)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
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
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是否有提供此
項服務;若有,並請洽詢接受該應 項服務;若有,並請洽詢接受該應
賣方式之時間,可能會因證券商或 賣方式之時間,可能會因證券商或
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統所提供電 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統所提供電
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而有不 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而有不
同。 同。

修正前 修正後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 B.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服
務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 務之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其接受申
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 請應賣時間為公開收購期間內,該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電腦系統所提
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 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但
於收購期間屆滿日,該證券商或保 於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
管銀行電腦系統最晚僅受理至當 延長期間屆滿日),該證券商或保
日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止。
管銀行電腦系統最晚僅受理至當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 日下午
3 時
30
分(臺灣時間)止。
應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 C.應賣人應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
管銀行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 應賣方式服務之往來證券商或保
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且該契約 管銀行簽署「客戶開設有價證券
書訂有客戶得於法令核准範圍內 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且該契約
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相關帳簿劃 書訂有客戶得於法令核准範圍內
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電子(網 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相關帳簿劃
路)方式申請應賣。 撥作業之約定者,始得以電子(網
路)方式申請應賣。
11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核准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核准
或申報: 或申報: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2
項及公開收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2
項及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
1
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
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
109

12
始得為之。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
109

12
8
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並於同日向金融監
8
日依據前述法令公告,並於同日向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被收購 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預定取得被收購公司
公司股份最多為
38,000,000
股,加計公開收
股份最多為
38,000,000
股,加計公開收購人
購人及其具控制從屬關係之事業目前持有被 及其具控制從屬關係之事業目前持有被收購
66,000,000
收購公司
股,已達被收購公司已
66,000,000
公司
股,已達被收購公司已發行
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符
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
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持有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 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
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
一以上」之結合樣態;另公開收購人及被收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之結合樣態;另公開收購人及被收購公
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臺灣之銷售金額已達 司上一會計年度之臺灣之銷售金額已達公平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5

12

2
日公綜字第
交易委員會
105

12

2
日公綜字第
10511610001 號函第(一)點及第(二)點所述 10511610001 號函第(一)點及第(二)點所述
應向公平會為結合申報之門檻,且無公平交 應向公平會為結合申報之門檻,且無公平交
易法第
12
條之例外情形,故公開收購人已於
易法第
12
條之例外情形,故公開收購人已於
109
12
8


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
109
12
8


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
結合之申報,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 結合之申報,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
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之一。 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之一。

修正前 修正後
22 四、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
另有其他併購、取得或處分計畫:
是
計畫內容
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公開收購人將視本公開
收購屆滿日收購股數另行評估,惟目前尚無具
體計畫。
四、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
起一年內對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或重大資產
另有其他併購、取得或處分計畫:
是
計畫內容
本次公開收購完成後,公開收購人將視本公開
收購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
收購股數另行評估,惟目前尚無具體計畫。


附件三、律師法律意見書 附件三、律師法律意見書
除原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王懷宇律師於109年12

8
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外,本次另就公開收購
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
收購期間一案,新增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王懷宇
律師於
110

1

22
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附件四、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
附件四、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
除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於
109

12

8
日開立履約保證函外,本次另就公開收購人向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
間一案,新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於
110

1

22
日開立延長保證期間之履約保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