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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da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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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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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52 佳世達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06/03/09 發言時間 20:17:37
發言人 王淡如 發言人職稱 財務資深副總 發言人電話 03-3598800#3202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6/03/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09
2.增資資金來源: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2億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
況,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以搭
配之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
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2億股範圍內
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未定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15%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除依法保留發行股數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1之規定,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
對外公開發行。
(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授權董事會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a.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
價格認購外,其餘股份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由原股東放棄依原有股份比
例儘先分認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配售。
b.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
價格認購,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提撥發行股份總數10%對外公開
承銷外,其餘股份由本公司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員工未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原有價
證券,或洽特定人認購之。
(2)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員工及原股東若有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
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海外購料及/或支應其他因應
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
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
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
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
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
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
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
及轉換價格,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
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