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Qingya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Jun 12, 2023
56206_rns_2023-06-12_13d5dfc9-4fc2-4155-b934-5463acc7724f.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6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03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瑶律师、高鑫斌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1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4月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召开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会议通知由公司证券部拟订,并于会议召开日二十天前以 公告形式另行发出。
2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23年5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3年6月12日14:30召开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 9:15-9:25 ,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 1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2,968,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15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3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883,7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2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084,31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9.889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4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6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9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6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9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6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9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96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9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850,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1%;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7,703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174,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04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117,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957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2,96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9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224,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92,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7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29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吴 瑶 高鑫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