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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MU TEC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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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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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 “《规范运作》”)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称“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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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取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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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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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七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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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四)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 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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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可按照实际需求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公司应当 明确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高于1,000万元且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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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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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格 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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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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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办法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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